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住宿业

2023-06-21
来源:

住宿业-采购环节

一、购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20167月购入一批水杯,合计8.5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20169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单位员工,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风险描述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购进货物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酒店201611月在“主营业务成本-餐厅”中列支一笔调料费4万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取得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三)防控建议

加强对采购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采购人员在采购时要主动向售货方索要发票,并关注发票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准确。财务人员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

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9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17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28万元。税务机关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当月实际购入农产品金额为1.03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0.15万元,多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0.99万元。

(二)风险描述

1.酒店为了少缴税款,存在未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酒店在购进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存在农产品价格或数量不实的风险。

3.酒店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或者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未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不符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要求,据实开具。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税务风险防控手册

住宿业-贮存环节

一、资产未按规定折旧及摊销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宾馆20163月将购入一批电脑和沙发共计12.5万元计入 “管理费-低值易耗品”,并将该笔费用在2016年度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经核实,截止20175月,购买的沙发作为办公用品供总经理办公室使用,电脑存放于财务部一直未使用。

(二)风险描述

1.外购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加强资产的财务管理,准确划分购入资产的类别,对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税法对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式的要求,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 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二、库存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7月购入生鲜等冻货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因管理不善,该批冻货发生霉烂变质,该公司于20168月作资产损失处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作所得税专项申报。

(二)风险描述

非正常损失的库存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作所得税专项申报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加强对生鲜、蔬菜等容易变质的库存材料管理,定期对贮藏冰箱进行检查,避免因机器故障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失。若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应及时将损失部分材料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作专项申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

住宿业-销售环节

一、少计收入,少计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A酒店是一般纳税人,在酒店设置4个接待房,免费提供给来酒店考察的相关人员住宿,2016年免费提供38间次接待房,未确认收入。

B酒店与某网站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酒店按网站售房总额的20%向网站支付佣金。2016年度该网站售房总额为75.92万元,酒店支付佣金15.18万元,按售房总额扣除佣金后确认收入60.74 万元。

C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5月至 20177月申报销售收入104.00万元。实地核查,该酒店酒管系统营业收入报表反映收入为311.00万元。

(二)风险描述

1.用于业务拓展免费房未视同销售,少计收入的风险。

2.销售收入按扣除佣金后金额申报,少计收入的风险。

3.未全额申报营业收入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酒店实际控制人和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如实申报营业收入,缴纳税款。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二、未按适用税率纳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A酒店是一般纳税人,20165月至20177月商品部、迷你吧等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8.71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按6%计缴增值税。

(二)风险描述

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等单独收费的货物,未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对取得商品部、迷你吧等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按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未按规定开具专票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A酒店是一般纳税人,2016815日,A酒店为某公司提供餐饮、住宿服务,A酒店将该公司消费的餐饮服务全部按住宿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四、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A酒店是一般纳税人,酒店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由业主方负责投资建立酒店,酒店建成后委托境外管理方进行日常管理,并由酒店向境外管理方支付管理费。A酒店按合同计提2016年度管理费128.07万元,未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描述

1.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未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风险

2.向境外企业支付管理费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酒店方在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管理费等费用时,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判断自己是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如符合代扣代缴条件,应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五、超比例税前扣除佣金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A酒店与某网站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酒店按网站售房总额的20%支付佣金。2016年度实际支付佣金15.18万元,并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超过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分析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对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 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税务风险防控手册

住宿业-其他环节税务风险

一、职工薪酬及“三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酒店2016年计提职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贷方,截止20177月尚未支付;2016年列支的职工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地税代收的合法有效凭证。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1.应付工资汇算清缴期内未实际发放,按计提数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2.列支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直接税前扣除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加强对财务人员税收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工资总额为基数限额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要单独归集,并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纳税申报环节应单独分析工资薪酬计提和实际发放情况,已预提但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支付的工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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