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行业税务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编写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天然气行业纳税人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降低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手册》以情景再现方式,回顾近年来行业税收管理中出现的税收风险案例,对其风险形式、风险集聚过程进行分析展现、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供纳税人加强税务内控、防范税收遵从风险的建议。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手册》主要涵盖了天然气生产、销售、资产管理和其他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既有国内税收、也涉及国际税收,有很强针对性。
《手册》供天然气行业企业内部税务风险防控、税务风险机制建设时参考。
二、框架内容
《手册》包括前言、行业税务风险、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手册的编写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和对象、框架内容以及主要特点。
行业税务风险,主要按天然气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结合行业特点以及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等因素,以案例情景再现形式梳理了行业企业易发税务风险及其形成原因、防控建议、政策依据等,同时结合日常管理经验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
特殊事项风险则主要梳理了关联交易、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股权转让等特殊涉税事项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及其易发环节,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
三、主要特点
(一)以行业风险为主线,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围绕天然气行业经营规律及特点,结合管理实际,归集和梳理行业税收风险,既有易发易忽视的通用风险,也有行业特有的税收风险。
(二)以案例剖析为指引,具有实践性和参考性。风险点以案例形式进行还原和阐述,便于更直观地理解、掌握税收风险。《手册》案例改编自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案例,为了便于学习,也对案例进行了简化。
(三)以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每一业务所涉税收风险,均提出风险防控建议,以帮助企业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增强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
《手册》中难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望广大使用者提出宝贵的建议或意见,我们将不断对《手册》进行完善,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2017年11
(一)情景再现
某天然气开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通过对井口产的酸气脱硫脱水,生产硫磺和天然气。2012年11月1日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硫磺实现的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4将能够准确划分的运输费用进项税列入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造成即征即退货物多计增值税738万元,多退税款369万元。
(二)风险描述
纳税人未准确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未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将即征即退货物的进项税额计入应税产品,减少按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增加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即征
即退50%)的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存在多享受即征即退税额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分别核算用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存在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一)情景再现
2014年某天然气开采企业租用某宾馆,租金2606万,在外部劳务费中列支。双方合同约定宾馆用做管理中心、职工餐厅、办公楼、会议楼(室)、公寓楼等,房屋总面积125258.74平方米,其中职工餐厅、公寓楼等后勤服务用房面积61517.84平方米,占比
49.11%,按面积占比分摊的租金1279万元应计入福利费。
(二)风险描述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租用宾馆用于职工食堂、公寓楼的部分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并按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防控建议
由于油气田多位于偏远地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相对较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应将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项目分别核算;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对职工福利费与扣除标准作比对,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003号)
(一)情景再现
某油气田企业为职工支付学历教育学费6万元,由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防控建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应按照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列支职工教育经费,超范围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一)情景再现
某天然气开采企业,2014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高管差旅费共计8万元,会计凭证附件中没有与出差相关的车票、机票和住宿费发票,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出差的原始凭证。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严格按照内控要求支出相关费用;在取得抵扣凭证、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用于成本费用列支时,应审核其合规性;在税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发票的真伪。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情景再现
A公司2013年购置一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217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21.7万元,2016 年A公司因设备更新换代将原专用设备出售给B公司,公司在进行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风险描述
企业已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自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可能存在未申报补缴已抵免税款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审核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设备优惠目录;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检查其是否为三项专用设备,若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一百条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 〔201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一)情景再现
省外A油气田企业为省内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合同约定款项分两次支付,开工时预付90%,完工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10%。
2016年4月2日项目开工,A油气田企业收到预收款900万元,该笔款项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
(二)风险描述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油气田企业于2016年4月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由于未开具发票,可能存在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税款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及时按照会计和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和预缴税款。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9〕008号)第十二条。
(一)情景再现
某天然气净化公司有空气压缩机2台,用于生产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用于清洁厂房和车间。除自用外,该公司还将压缩空气销售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在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将压缩空气适用13% 低税率。
(二)风险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企业销售压缩空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的低税率范围,应按17%税率申报税款。
(三)防控建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适用低税率应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一)情景再现
某天然气销售公司出售一批天然气给G公司,价值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G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30日之内向该天然气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后G公司由于管理原因延迟付款,该天然气公司根据合同向G公司收取延迟付款利息5000元,收取的延迟付款利息未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
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企业将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入销售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当正确理解价外费用的内涵,掌握常用的价外费用名目,梳理本企业涉及的价外收费,并按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十二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附件一第三十七条
(一)情景再现
税务机关在对某天然气销售公司开展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2016年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费用5.4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做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2.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
3.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
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
5.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七条
(一)情景再现
省外A天然气开采公司,2013年到我省某天然气区块提供生产性劳务,未在我省报验登记,也未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风险描述
根据油气田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008号)第一十条之规定: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外省A天然气开采公司到我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油气田企业到外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及时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情景再现
2014年,某油气田企业获得政府专项财政资金500万元。该企业对该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单独核算,用该笔资金购买相关电子设备80万元,业务系统软件420万元。会计处理中,企业将电子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在税前摊销;将系统软件按无形资产核算,按10年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银行将取得的财政资金申报为不征税收入,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二)风险描述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时,可能存在将上述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油气田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可能未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油气田企业应对购入资产的资金来源进行备注,如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摊销,应能够通过系统进行查询、统计;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应进行单独核算。
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还需要注意是否符合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情景再现
2010年,某油气田开采企业将150万元的开发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描述
油气田企业应当准确划分矿区权益、勘探支出、开发资产。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为开发资产,应当资本化,油气田企业将其计入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存在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要求准确划分矿区权益和勘探支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是在当期扣除还是按照直线法折耗、摊销。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资本化,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油气田企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049 号)
(一)情景再现
某天然气开发公司2015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9620万元,在制造费用中列支向母公司上交机关服务费15700 万元。税务机关在风险核查过程中发现,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支付的管理费,公司与其母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支付的机关服务费,签订了合同,明确规定了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实际为其提供了财务核算、行政管理等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出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该公司支付母公司的机关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二)风险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之规定,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若不符合,则不能税前扣除。
(三)防控建议
一是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二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三是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情景再现
某非居民企业注册地为新加坡,2009年该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国有石油公司合作开采天然气。由于经营需要,该非居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借款30亿美元用于合作项目,中方企业每年按照12%的年利
息率,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国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7%。
(二)风险描述
对外支付的利息支出高于国内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可能存在转移利润到避税地,侵蚀国内税基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油气田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业务时,应注意审核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利润转移,如:
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情景再现
某天然气开采企业2016年在营业外支出有如下支出:1.直接向扶贫对象捐赠的扶贫款及慰问扶贫对象物资15万元,捐赠物资进项税额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为对口扶贫村援建公路支出的16 万元。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上述营业外支出作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捐赠行为均为直接向扶贫对象和扶贫村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此企业的捐赠行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公益性捐赠不符。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尽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捐赠行为,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捐赠支出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限额内扣除,对不符合规定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调增;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应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