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烟草行业

2023-06-21
来源:

烟草行业

编写本手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烟草企业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等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我省烟草行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事项进行税务处理和风险防控时可参考本手册。

二、框架内容

本手册包括前言、行业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特殊事项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说明了编制该手册的目的意义,手册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框架内容和主要特点。

行业税务风险,为减少烟草业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风险防控水平,手册总结了烟草业企业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且容易发生的税务风险,以烟草业业务流程为主线,结合行业经营特点、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等因素,通过案例情景再现形式梳理企业税务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建议。

特殊事项风险则主要梳理了关联交易、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股权转让等特殊涉税事项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及其易发环节,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

三、主要特点

(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具有实用性和全面性。围绕企业经营规律及特点,以企业业务流程为载体,结合管理实际,归集和梳理税务风险,便于使用者清晰地看到每一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务风险。

(二)以案例剖析为指引,具有实践性和参考性。每一个风险点均以案例形式阐述,手册使用人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掌握税收风险。本册中的案例基本都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实际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情景再现和税收剖析,为企业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提供了指引和切入点。

(三)以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每一业务所涉税收风险,编写人员都提出了风险防控建议,以帮助企业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增强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这也是编写该手册的基本目的。

《手册》中难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望广大使用者提出宝贵的建议或意见,我们将不断对《手册》进行完善,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201711

生产环节

一、非应税货物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公司购进一批优质商品化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HM腐熟剂,拟发放给当地烟农用于提升烟叶种植质量。

借:库存商品-有机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

(二)风险描述

优质商品化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HM腐熟剂是提供给烟农的免税物资,运费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在企业采购过程中,常常存在不允许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需要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认真区分,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在以下环节容易发生风险:

1.购进环节,商品入库后,会计人员根据入库单作该笔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可能会作进项税抵扣分录;

2.月末结账环节,如果增值税专票已经统一进行了抵扣,需要根据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进项税进行转出,而会计人员未进行仔细甄别,未进行进项税转出。

(三)防控建议

1.对于经常发生的非应税货物采购,建议在财务系统中设置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分录限制,由系统自动进行正确的会计分录;

2.对于不经常发生的非应税货物采购,建议采购人员转来相关单据时备注说明货物用途,财务人员进行判断是否抵扣进项;

3.为日常核算简便进项税进行了统一抵扣的,建议建立月末进项税转出的工作制度,将不符条件的进项税转出工作制度化。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凭证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企业20144月自建房屋未竣工决算即投入使用,在所属期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直未取得发票,企业以合同价入账,并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

(二)风险描述

1.企业自建、外购的材料、设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取得合法票据暂估入账,造成生产成本、资产折旧、摊销额增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入账,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风险。

(三)防控建议

应督促采购环节、销售环节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对不能取得合法票据且会计上已入账或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资产价值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三、购进不动产一次性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20176月,为改善仓储环境,某烟草公司购入物流中心用中央空调,全额进行抵扣

借:固定资产-中央空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风险描述

企业于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购进货物包括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企业容易忽略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将其作为普通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在以下环节容易发生风险:

1.采购商品进入在建工程时,会计人员疏忽未作为不动产对进项税进行分次抵扣;

2.未进入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会计人员作为一般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处理。

(三)防控建议

1.对非经常性购进货物要引起注意,弄清用途,对照税收政策判断是否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2.定期对应纳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采购货物进行清理,检查是否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四)政策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 第三条:“纳税人20165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固定资产改建和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全额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公司进行办公室装修,装修完成后建筑商开具装修费发票,列入管理费用并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装修费用贷:应付账款

(二)风险描述

对房屋建筑物装修改造支出,不区分是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还是一般的修缮支出,直接当期费用化,与税法对改建支出资本化、大修理支出递延摊销的规定不符。

(三)防控建议

1.会计核算人员预先了解基建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竣工结算标准和核算方法;

2.汇算清缴期间对基建核算进行检查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 号)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 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五、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工业公司2010年购置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51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35.1 万元,2013年公司因该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于是将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租借给B公司,合同约定时限为2年(20142015年),20141月公司在进行企业所税申报时,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风险描述

1.企业购进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不属于相关设备优惠目录,申报享受了相关所得税优惠;

2.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申报抵免了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审核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设备优惠目录;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检查其是否为三项专用设备,若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 〔201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六、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公司外购非生产经营(职工食堂)用固定资产和食品,抵扣进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防控建议准确归集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审核是否抵扣进项税额。(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50号令)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经营环节

一、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未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企业处置霉变烟叶,该烟叶系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会计收到相关审批单据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库存商品-烟叶物资

(二)风险描述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材料被依法没收、销毁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专项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生产部门、仓储部门、领用部门、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定期进行实物盘点;财务部门收集资产损失的内部处置凭证以及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附列的相关资料,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应在损失处理时一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应当注意时间节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计提增值税,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烟草公司将购买的烟叶生产物资无偿提供给烟农

:烟叶生产投入补贴-专业化服务补贴-科技推广服务-育苗物资

:烟叶生产物资

(二)风险描述

对于无偿提供的生产物资,未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核算上虽然不作销售,但是在税务处理上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所得税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未做纳税调整。

(三)防控建议

1.会计人员在处理货物非销售情况下出库时,要对增值税、消费税问题引起注意,辨别是否为增值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问题,是否对税金进行处理。

2.检查企业捐赠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三、出售废旧纸箱等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公司对清理出的废旧纸箱进行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卷烟纸箱收入

(二)风险描述

出售废旧纸箱等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应计提增值税销项

税额。企业可能因为废旧物品属于废品而忽略了处置上的税务处理。

(三)防控建议

对偶然发生的非主要经济业务,涉及到货物服务销售的,以及非销售部门经济业务要加强税务审核。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四、转售水电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公司有出租商铺,但水电费户头仍然是该公司,烟草公司先垫付水电费后向承租户收取。

借:管理费用-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管理费用-水电费

(二)风险描述

如作代收处理,应签署水电代收协议,同时水电费发票开具购货方为承租方,否则收取的水电费应作为水电转售计税处理。

(三)防控建议

冲销费用的经济业务,需认真审核涉税处理。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五、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对多余小车进行处置

借:库存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风险描述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2008 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时按规定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应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对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进行审核,注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

六、利息、资金占用费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企业收取其他单位的资金占用费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

贷:财务费用

(二)风险描述

资金占用费收入属于营改增政策中的金融服务税目贷款服务子目,除统借统还业务外均应缴纳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对企业集团内部法人资金往来应视同独立企业间业务进行税务核算。

(四)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下级烟草公司资金纳入上级烟草公司资金池管理未计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省烟草公司实行全省烟草系统资金统筹管理,各市、州公司自有资金均统一上存省公司,由省公司对该资金进行调度使用和财务管理,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风险描述

市、州公司自有资金均上存省公司,未与省公司进行资金利息结算,少计利息收入,未计提增值税,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防控建议

1.各级烟草公司(法人企业)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开展资金利息收支业务并按税法计提增值税;

2. 各级烟草公司(法人企业)对利息收入进行正确会计核算或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销售环节

一、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消费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烟草公司销售烟叶时,向购买烟叶的企业收取代垫检疫费、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检验费)、代垫运费

借:应收账款-烟叶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代垫检疫费-代垫运费

其他业务收入

(二)风险描述

烟草公司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可能存在实际属于价外费用情况,应随同货物计提销项税、消费税。

(三)防控建议

1.发票严格按合同约定业务开具,不得向代收代付方开具发票;

2.审核代收代付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要计提销项税额、消费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四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环节

一、取得的奖励、政府补助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厂因为当年税收收入贡献大,得到政府财政奖励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二)风险描述

收取的该类款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三)防控建议

认真审核收到款项的相关审批文件,确认款项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按会计准则记账,按税法要求进行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1.某烟草公司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年终补贴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

2.某烟草公司在打假经费中列支了对公安机关的打假奖励。

(二)风险描述

离退休人员支出、对公安机关的打假奖励等与生产经营无关,未作纳税调增。

(三)防控建议

1.计提福利、奖金时对离退休职工作好备案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进行甄别;

2.重点核实企业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科目明细,结合原始凭证查看是否列支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存在未按规定做纳税调整的情况。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准确归集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接待客人住宿、餐费支出未在“业务招待费”核算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其他应付款

2.非内部性会议支出未在“业务招待费”核算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

贷:其他应付款

(二)风险描述

应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而未列入,导致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税前足额调整,少计应纳税所得。虽然形式上是发生的住宿费、会议费,但主要用于的是非本企业人员,因此只能列入业务招待费。

(三)防控建议

报销记账时认真审核业务事项,区分内外部人员,正确核算会计科目。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职工福利费支出未准确归集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企业向职工发放降温防暑费、取暖费、烤火费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贷:银行存款

(二)风险描述

企业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科目的降温防暑费、取暖费、烤火费,税法规定应该通过职工福利费支出,未准确归集核算职工福利费支出,可能导致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未作足额调整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1.发放福利、奖金给职工,特别是涉及货币资金应准确归集会计科目,应特别注意区分是费用还是工资薪金,是职工福利费还是其他费用。

2.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的经济业务应对照税法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别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作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备及维修颐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依照其他规则发作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省亲假路费等。”

五、“五险一金”未按规定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1.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交通保险)

2.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3.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风险描述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三)防控建议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年末,某烟草公司列支贺年卡与广告制作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应付款

(二)风险描述

无论列入哪种费用科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防控建议

费用报销时需重点审核有无宣传广告性质,若有需进行备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将自产或外购烟草制品在会议费中列支未计增值税、消费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工业公司将自制卷烟用于公司内部会议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贷:产成品-甲卷烟

(二)风险描述

卷烟非会议召开必须用品,属于将卷烟发放公司职工使用,应归集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自制卷烟按照批发价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购卷烟不得抵扣进项税,属于烟草公司外购卷烟需同时计提消费税。所得税方面应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纳税调增,按成本支出进行纳税调减。

(三)防控建议

正确完整核算产成品的生产、销售及库存、价格,生产部门、仓储部门、领用部门、财务部门加强货物流向管理与衔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实物投资、实物分配、实物赠送等计提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四)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营业费用未实际支付,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税务机关对某烟草公司检查中发现,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市场开发费,在汇缴清缴期前未实际支付,未作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对某烟草公司检查中发现,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市场开发费,在汇缴清缴期前未实际支付,未作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烟草批发企业计提市场开发费等费用未实际支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

(三)防控建议

企业计提的市场开发费等各类费用,未实际支付的,在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八条

九、取得、持有、处置金融商品,未计少计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烟草公司20167月购入A上市公司的股票20万股,2016 9A公司每股派发股息0.2元,烟草公司年度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因烟草公司连续持有A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不符合免税条件。

(二)风险描述

1.未在账簿反映持有的金融商品,存在未计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2.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条件,存在未计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3.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用于再投资,存在未计少计应税所得额风险。

(三)防控建议

1.清理“存出投资款”等投资类账户,对未在账簿反映持有的金融商品应按规定入账,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如不属于直接投资或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3.按金融商品种类及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正确核算金融商品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及持有期间收益、处置收益。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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