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建材行业

2023-06-21
来源:

建材行业

前言

编写本手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断创新发展个性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尤其是大企业牢固树立税务风险理念,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切实规避和化解税务风险,最终提高纳税遵从度和满意度。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手册所指的建材行业是指以水泥制造为核心的水泥行业产业链,主要包括石灰石开采、水泥制造和商品(水泥)混凝土生产销售三个环节。由于时间原因,本次编写范围暂只包括水泥制造业,手册适用对象仅限于从事水泥制造的纳税人。

二、框架内容   

本手册包括前言、行业税务风险、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三部分。

前言部分,包括手册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手册的内容和主要特点等。

行业税务风险部分,主要以水泥制造企业经营业务流程为主线,结合行业经营特点、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等因素,通过案例情景再现形式梳理企业如发票开具和取得的税务风险、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风险等,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建议。

特殊事项税务风险部分,主要梳理了关联交易、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股权转让等特殊涉税事项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及其易发环节,同时也针对性提出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

三、主要特点   

(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具有实用性和全面性。围绕企业经营规律及特点,以企业业务流程为载体,结合管理实际,归集和梳理税务风险,便于使用者清晰地看到每一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务风险。

(二)以案例剖析为指引,具有实践性和参考性。每一个风险点均以案例形式阐述,手册使用人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掌握税务风险。本册中的案例基本都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实际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情景再现和税收剖析,为企业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提供了指引和切入点。

(三)以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每一业务所涉税务风险,编写人员都提出了风险防控建议,以帮助企业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这也是编写该手册的基本目的。

《手册》中难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望广大使用者提出宝贵的建议或意见,我们将不断对《手册》进行完善,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201711


销售环节

一、购进材料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取得从新疆等地商贸企业开具购进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5.37万元,增值税额0.78万元。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进行比对分析,查实该票属虚开发票,依法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风险描述

水泥制造企业购进大宗原料时可能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防控建议

在供应商方面,水泥制造企业要特别关注外地商贸企业开具的发票,其业务真实性必须核实无误,防止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在货物方面,水泥制造企业对煤、油、石灰石、粘土、红土、水渣、铜渣、砂页岩等购进货物,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主要供货方有哪些,是否存在货物、发票、资金三者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注意购进数量是否与实际耗用量相符。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没有取得虚开、代开、用其他发票(比如汽、柴油)替代等现象存在。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二、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3-2015年陆续购入冰箱、燃气灶、餐桌、餐具等共计28万元,抵扣进项税额4.76万元,未作进项转出;同时,该公司食堂未见水、电、气消耗。经核实食堂消耗水、电、气因无独立计量表也未单独划分未作进项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水泥企业为保障职工福利,提高生产效率,往往会建立厂办食堂等职工福利设施。企业可能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食堂等职工福利设施而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风险。

(三)防控建议

一是企业应加强涉税知识培训,确保财务人员对税法知识掌握到位;二是准确核算厂办职工福利设施耗用物资情况,逐项记录耗用的各种物资及对应进项税额,避免遗漏;三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食堂等福利设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气表,以便准确计量福利设施耗用的水、电、气。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57月因库房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账面价值3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库房值班人员赔偿1.5万元。财务部门按照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冲减货物账面价值13.5 万元,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未在所得税汇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二)风险描述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材料被依法没收、销毁,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专项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生产部门、仓储部门、领用部门、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定期进行实物盘点;财务部门收集资产损失的内部处置凭证以及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附列的相关资料,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应在损失处理时一并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036号)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第十条:“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生产环节

一、福利费劳保费混用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3-2015年期间向当地大型商超分多次支付劳保用品款合计590万元,借记“劳动保护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可能存在扩大劳动保护费列支范围的风险。通过到相关大型商超查询销售数据,证实该公司在当地超市购买的590 万元劳保用品实际为向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应计入企业福利费用,存在少缴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水泥企业属于人员密集型行业,福利费用、劳保费用发生额往往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将福利费用直接列入劳保费用中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防控建议

一是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税法规定划分核算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福利、劳保等费用;二是规范劳保费用列支,按相关政策制定企业劳保费用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列出可在劳保费用科目下核算的支出,对于偶然发生的难以准确划分的支出,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三是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第三方出具所得税鉴证报告,帮助审核福利费用列支与使用情况。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三条:“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超标准列支工资薪金及“三费”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5年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中共列支职工工资薪金支出5613万元。该企业集团董事会当年实际核定该企业可发放的工资总额为5307万元。企业在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工资薪金支出作纳税调整,同时企业当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调整基数为账列5613万元的工资薪金支出,导致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描述

1.企业未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等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发放工资薪金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2.超过规定限额未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的扣除类费用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企业工资薪酬管理制度,使企业工资、福利等发放规范、有序;二是加强对企业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税收相关知识的培训,强化对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支出合理性的审核。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三、预提费用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2015年,某水泥制造企业准备通过内退形式分流转制的近千名职工以甩脱包袱,并预提相关费用共计25312万元,该预提费用当年实际共支付12301万元。20164月汇算清缴时,企业未对这笔预提费用做出相应调整,造成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变动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醒企业更正,避免企业当年发生少缴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水泥制造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能存在预提部分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可能存在未支付情况也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防控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准确归集划分已实际发生和尚未支付预提费用;二是细化预提费用管理,建立预提费用计提与使用台账,逐笔记录预提费用的计提与使用情况,以便年度汇算清缴时能据此准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6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将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4人的工资薪金计入研发人员工资基数,导致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18万元。

(二)风险描述

水泥制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以下风险:

1.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薪金及社保费用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2.账务上不能准确划分日常生产经营和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原材料;

3.未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在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时,对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作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28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无法提供4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导致多列支残疾人员工资12 万元进行了加计扣除。

(二)风险描述

水泥制造企业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申报时,存在以下风险:

1.未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2.将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员工计入残疾人实际发放工资基数进行加计扣除。

(三)防控建议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手续,提供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工资银行支付证明,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计入残疾人员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销售环节

一、预收货款延迟计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5年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为459.45万元,通过询问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及实地核查,发现企业预收水泥货款,购货方已提货,未及时确认收入,应补缴增值税66.76万元。

(二)风险描述

货物已发出,预收货款未及时作销售处理。

(三)防控建议

加强企业往来账户的内控管理,重点关注余额较大或是发生额波动大的往来账户,严格财务核算,货物发出后应及时确认收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第十九条:“(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 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以物易物未计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1年用自产水泥抵顶电费27.5万度,计算金额为15.87万元,少缴增值税2.7万元。

(二)风险描述

水泥生产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作销售,比如与供电部门以水泥抵顶电费,与原料供应商以水泥抵顶货款等。

(三)防控建议

加强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对于发生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的销售行为,应按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作为计提销项税金的计税基础。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关联企业未独立作价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4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气提供给下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未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废气款收入296 万元导致少计销项税额34.05万元。

(二)风险描述

针对有余热发电项目的水泥企业,将发电企业单独成立一个公司进行经营,水泥生产企业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热气)销售给发电企业,不开具发票也不计收入,造成水泥生产企业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三)防控建议

水泥制造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应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公允价格处理。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 号)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关联企业间销售业务未计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4年给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自产水泥400 吨,计入“其它应收款”科目,未确认销售收入,少申报税款1.69 万元。

(二)风险描述

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销售水泥不作销售或低价销售,存在不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强化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交易的税务内控机制建设,对集团部门及成员单位之间、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营业务应按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不得不作价或低价销售或挂往来款项。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五、促销优惠处理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3年度12212号、214号凭证分别反映 20131-5月、6-12月销售返点负数冲销当月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涉及金额分别为90.61万元和490.53万元;销项税金分别为13.17万元和71.27万元。其入账原始依据为企业自制的销售返点表。企业对经销商的销售返点不属于折扣销售行为,不应负数冲销当月的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应补缴增值税84.44万元。

(二)风险描述

水泥生产企业以企业自制的销售返点表,计算红字冲减应收账款、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不符合税法规定。

(三)防控建议

水泥生产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严格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资产管理环节

一、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发生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于2016年账面发生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59万元,该固定资产是2013年购置的,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风险描述

企业取得的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可能存在未将其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时,应有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对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书等,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对于非正常损失应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二、取得不动产或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未正确抵扣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610月对办公大楼进行修缮(添置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发生修缮工程费4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抵扣了增值税。税务机关在风险核查时发现,修缮的费用支出超过了该大楼原值的50%,企业未按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机关责成企业按照第一年60%的抵扣比例、第二年40% 的抵扣比例重新计算应抵扣进项税,并补缴了税款。

(二)风险描述

1.水泥制造企业在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5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水泥制造企业在20165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水泥制造企业将用于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外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存在一次性全额抵扣的风险。

4.水泥制造企业采取预付款方式购买不动产,付款日期在2016 51日前,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水泥制造企业可能存在不应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5.201651日前,企业有可能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中央空调、电梯等外购货物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对201651日以前和以后新增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建设合同等原始资料进行准确划分,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

三、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5年发生水泥生料池改造支出120万元,其中材料110万元,贷款利息10万元,企业一次性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税务机关检查时提出,该水泥生料池改造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应予以资本化,不予一次性扣除。

(二)风险描述

水泥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改建和大修理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1.企业应结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列名的项目,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核算。对大修理中的具体明细项目和金额,与被修理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进行比对,看是否达到资本化条件。

2.企业将当年的借款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时,应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二十八条

四、废料收入未申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56月收到银行存款19.4万元,摘要:“废五金材料款”。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集团外部单位。未确认销售收入。

(二)风险描述

水泥制造企业修理生产设备需要消耗大量的五金配件,修理过程一般是以新换旧,而修理后产生的废料未申报收入。

(三)防控建议

完善废料出入库内控管理制度,废料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单应具备齐全,严格会计核算,及时足额申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六条

五、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销项税金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处置使用过的设备一批,取得收入60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风险描述

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能存在未计或少计税款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企业应区分20081231日以前和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税收优惠环节

一、虚增掺废比例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4年采取虚增废渣数量,提高掺废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7.31万元。

(二)风险描述

在水泥生产环节,企业用废比例要达到一定标准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部分企业采取虚增废渣数量等手段抬高掺废比例,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防控建议

严格按照入库单、投料记录、生产配方等资料,正确核算各种材料的真实品种、数量以及采购环节、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数据,准确核算掺废比例。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它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且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将不符废渣品目的材料计入废渣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2013年将高炉水渣作为炉底渣,参与废渣占比的计算,提高炉底渣占成本的比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26.39万元。

(二)风险描述

在水泥生产环节,企业耗用废渣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品目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部分企业将不符废渣(如:高炉水渣)列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防控建议

严格按照入库单、投料记录、生产配方等资料,正确核算各种材料的真实品种、数量以及采购环节、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数据,按掺废品种准确核算。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三、余热发电税收优惠进项抵扣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水泥制造企业自20123月起利用生产线余热配套发电项目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1312 31日,该企业余热项目输送生产用电3.56亿度,实现余热发电销售收入11304万元,申请余热发电项目即征即退增值税1316万元。经核实,该企业在余热发电项目进项税额核算上不准确,购进余热发电专用设备抵扣进项税额以及未分摊产生热能耗用原材料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1201万元、购进燃料动力应分摊进项税额750万元,共补缴增值税1951万元。

(二)风险描述

余热发电项目进项税额核算不准确,抵扣余热发电专用设备进项税额以及未分摊产生热能所耗用原材料(主要是电力和煤炭)所抵扣进项税额。

(三)防控建议

享受余热发电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余热发电项目要准确核算其销项、进项税额。销项方面要注意销售价格是否公允;进项方面要注意生产设备是否独立使用,所耗用的动力、原材料进项税是否核算准确。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 号)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发票开具环节

一、虚开发票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省内某水泥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给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销售收入967.94万元,2014年销售收入1033.23万元。经核实,属虚开发票、虚构销售业务行为。

(二)风险描述

大量的水泥购货客户不需要发票,形成富余票,为水泥企业虚开发票提供便利。

(三)防控建议

财务部门要把握好发票开具关,建立健全发票开具的税务内控机制。认真核实提货单、缴款凭据等凭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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