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及防控-机械行业

2023-06-21
来源:

机械行业

前言

《机械行业税务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编写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机械行业纳税人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降低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手册》以情景再现方式,回顾近年来行业税收管理中出现的税收风险案例,对其风险形式、风险集聚过程进行分析展现、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供纳税人加强税务内控、防范税收遵从风险的建议。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全省机械行业相关企业在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建立完善自身涉税风险防控时均可以参考使用本手册。

二、框架内容

本手册包括前言、行业税务风险、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手册的编写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和对象、框架内容以及主要特点。

行业税务风险,主要按机械行业企业“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其他”的生产经营流程,结合机械行业自身特有的核算方式、经营特点以及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等因素,以案例情景再现的形式梳理了机械行业企业的易发税务风险及其形成原因、防控建议、政策依据等。同时还结合日常管理经验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

特殊事项风险则主要梳理了CDM、关联交易、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等特殊涉税事项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及其易发环节,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

三、主要特点

(一)以生产经营流程为线索,覆盖企业业务全部环节。本手册紧抓“筹建→购进→生产→销售→储运→资产管理→其他”这一基本线索,结合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经验,追溯企业经营中各业务环节,逐一归纳梳理每一业务环节中的易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以真实案例再现为指引,直观展示企业涉税风险。本手册中每一个风险点均以案例情景再现的形式来展示,能够让使用者更为直观的看到各风险点产生的来龙去脉。同时手册中的各案例基本都是以税务机关掌握的真实情况为基础编写,实际参考价值较高。

(三)以提升纳税遵从为目的,帮助完善涉税内控制度。针对每一条税务风险点,本手册均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使用,以便于企业据此完善自身涉税风险内控制度,增强自身税务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纳税遵从能力。

《手册》中难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望广大使用者提出宝贵的建议或意见,我们将不断对《手册》进行完善,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201711

机械行业-筹建环节

一、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成立于20151月,20155月正式营业。该企业将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在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企业可能存在全额计入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归集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对筹办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其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一次性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精密设备制造企业为提升加工精度,于20152月开工修建无尘厂房。企业为此向当地银行贷款6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20168月,该厂房完工,企业累计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12万元。企业上述利息支出均在相应年度一次性扣除,未作资本化处理。

(二)风险描述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其利息支出存在未资本化在发生当期一次扣除的问题。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核算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准确归集划分资金的来源、用途等,对属于固定资产或应予摊销的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或摊销。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三、取得试生产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成立于20148月,于201412月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共取得销售应税试产品收入13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应税试产品取得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确保试生产期间核算的准确,对销售试产品的行为,应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四、未缴足注册资本,借款利息全额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制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金额为1000万,尚有 1000万未缴足。但该企业2015年发生借款2000万,利息支出82 万,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注册资本不到位,造成企业多扣除41万利息费用。

(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敦促投资者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对于无法及时缴足的部分,企业在发生借款时,未缴足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一条“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机械行业-购进环节

一、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用于职工福利未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2013-2015年陆续购入冰箱、燃气灶、餐桌、餐具等共计31万元,抵扣进项税额5.27万元;同时,该公司未核算食堂水、电、气消耗。经核实,该公司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未转出进项,食堂消耗水、电、气因无独立计量表也未单独核算,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的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转出,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三)防控建议

1.将“材料分配单”、“领料单”与相对应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水、电力、天然气、煤炭和接受应税服务的用途进行核对,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作进项税额转出;

2.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食堂等福利设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气表,以便准确计量福利设施耗用的水、电、气。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20176月新建简易仓库一座,造价40万元,当月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抵扣进项;7月外包建筑公司对旧厂房(原值93万元)改造,支付60万元,该工程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

1.201651日后, 企业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进项税额未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01651日后,企业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对应进项税额未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企业采取预付款方式购买不动产,付款日期在201651 日前,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可能存在不应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4.201651日前,企业有可能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中央空调、电梯等外购货物进行进项税额认证抵扣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根据建设合同等原始资料对201651日以前和以后新增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准确划分,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5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三条:“纳税人20165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5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购进产品或服务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国有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因生产规模大,耗用原材料数量多,每月均会认证抵扣上千份专用发票。20167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后台取数,发现20161-6月该企业有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风险描述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变更品名和金额;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核,不能因取得数量较大而疏于审核。在审核抵扣凭证时应重点核对购进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协议一致,是否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2012年购置了一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280万元,当年按相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28 万元。20151月企业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能力,购进了一台更先进的设备替换原有安全生产设备,并将原设备出售。20151月企业在进行企业所税申报时,未申报和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风险描述

1.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未进行减免税备案或抵免设备不属于目录列举范围;

2.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未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防控建议

1.严格按规定进行备案,确保所备案的设备名称、型号、功能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符;

2.处置上述专用设备时应注意是否有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情况,如有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 〔201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机械行业-生产环节

一、扩大劳保费列支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床制造企业2013-2015年期间向当地大型商超分多次支付劳保用品款合计1670余万元,借记“劳动保护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通过到相关大型商超查询销售数据,证实该公司在当地超市购买的1670余万元劳保用品实际为向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用,存在少缴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属于人员密集型行业,福利费用、劳保费用发生额往往较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可能存在将福利费用列入劳保费用税前扣除。

(三)防控建议

1.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税法规定划分核算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福利、劳保等费用;

2.规范劳保费用列支,按相关政策制定企业劳保费用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列出可在劳保费用科目下核算的支出;

3.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第三方出具所得税签证报告,帮助审核福利费用列支与使用情况。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机械制造企业2013-2015年间在“应付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离退休人员费用3611万元,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仅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进行调整。按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部分企业尤其是国企每年往往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费用或者实物福利。根据国家政策,离退休职工工资现已纳入社保统筹范围,企业向离退休职工支付的费用应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防控建议

一是财务人员应准确归集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二是在会计核算时将离退休职工费用与在职职工费用分开核算,以便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能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预提费用未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2016年,因行业整体遇冷下滑,某大型机床制造企业准备通过内退等形式分流上千名职工以甩脱包袱,并预提相关费用共计5312 万元,该预提费用当年实际共支付3378万元。20174月汇算清缴时,企业未对这笔预提费用做出相应调整,造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变动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提醒企业更正,避免企业当年发生少缴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能会按需求预提部分费用,年度终了时,这部分费用可能并未全部支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可能因未及时调整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防控建议

1.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准确归集划分已实际发生和尚未支付预提费用;

2.细化预提费用管理,建立预提费用计提与使用台账,逐笔记录预提费用的计提与使用情况,以便年度汇算清缴时能据此准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精密设备制造企业2016年共发生研发费用8307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所得税后续管理时发现,企业当年研发活动中的某一项目实际为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对设备进行个性化修改,其实质为对现存产品进行的简单改变,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薪金及社保费用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2.账务上不能准确划分日常生产经营和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原材料;

3.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申报加计扣除;

4.未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

(三)防控建议

1.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严格审核研发费用列支,可考虑组建企业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联合审核小组,对申报加计扣除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费用严加审核;

3.准确界定企业活动性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不得申报加计扣除;

4.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帮助审核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对外销售研发产品对应的材料费加计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模具制造企业2016年度发生研发费用58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1300万元,主要用于模具的试制。经税务人员核实,该企业研发过程中试制的模具有部分直接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存在多享受加计扣除的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企业可能直接将某些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试制产品直接对外销售,但未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将该试制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剔除,可能多申报加计扣除。

(三)防控建议

细化研发产品管理,企业财务部门以及研发部门应对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产品去向做详细记录,若存在对外销售的研发产品,则其对应的材料费应按规定剔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装备制造企业2015年度提取维简费3121万元,当年实际支出2040万元,其中收益性支出1520万元,资本性支出520万元。

上述预提维简费在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

(二)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可能存在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准确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支出,按用途归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预提与实际使用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七、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装备制造企业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117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报送的残疾职工名册中有3人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

(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申报时,存在以下风险:

1.未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2.将不符合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条件的员工计入残疾人实际发放工资基数进行加计扣除。

(三)防控建议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手续,提供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工资银行支付证明,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计入残疾人员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第三条:“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机械行业-销售环节

一、未及时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机械制造企业2015年底预收账款余额38621万元,而当年全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32071万元,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比例高达83.04%。预收账款规模明显偏大。

经核实,该企业将签订的合同分为建造合同(合同工期超过12 个月)与非建造合同(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内)分别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取得的收入(包括定金)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建造合同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非建造合同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部分非建造合同可能会因为购方基础设施缓建、购方未及时按约定付款及国家政策影响等偶发因素导致合同暂停,产品实际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该企业财务部门未对这部分合同做相应处理,存在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风险。

(二)风险描述

企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未按照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1.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企业财务人员应从合同起草到执行完毕全程参与,明确起草和会审财务审核事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结算方式等,避免由合同条款带来的税务风险;

2.明确合同备案事项,合同签订在规定时限内将合同原件或副本送财务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及时报知财务部门,便于财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做到账务核算明晰、销项税金计提准确。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未准确划分兼营行为适用税率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制造企业20163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提供精密加工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合同总价1360万元,其中约定安装调试费62万元。20176月,设备生产完毕并运抵购货方安装调试完毕。20178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共向购货方开具安装调试费发票共计270万元,与合同签订差异较大,存在多计安装调试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生产销售大型设备时可能会附带安装调试服务。安装调试收取的费用按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安装调试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三)防控建议

1.财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合同收入构成、开票方式、收款节点等关键信息,以此作为企业开票收款的重要依据;

2.加强会计核算,严格区分设备销售收入与安装调试收入,正确适用各个征收项目适用的税率,不得随意调整不同税率收入。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红字冲销已确认收入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部分产品因工艺复杂加工难度大导致加工周期超过12个月。该企业在处理这部分产品收到的预收账款时,通过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写收到的预收账款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待实际开具发票时再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列红字负数,直接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甲市国税局在一次增值税申报信息比对清理中发现,该企业“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累计正数小于累计红字负数,可能存在多冲销已确认收入风险。

经核实,该企业负责上述事项的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重复红字冲销了多笔预收账款,金额合计1100万元。

(二)风险描述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时,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列负数,直接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主要产品的预收账款台账等辅助台帐,按产品类型分类反映主要产品的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便于企业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合同进度,按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 号)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四、销售废铁屑等边角余料未计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M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配件加工,主要合作对象是本市大型装备制造企业A公司,属于A公司的外协企业。在一次与A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中,税务人员了解到A公司在将零配件交由M公司加工后,并未要求M公司一并交还加工产生的废铁屑、下脚料。税务人员随即开展了对M公司的涉税风险核查。经核实,M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并未反应废铁屑、下脚料的销售收入,销售废铁屑、下脚料等未入账,未确认收入85万元。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切削等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废铁屑、下脚料等边角余料,企业处置这部分边角余料后可能不计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企业为隐瞒这部分销售收入,可能采取长期挂“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及期间费用或者账外经营等方式,不申报或少申报边角余料收入。

(三)防控建议

一是加强对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相关人员培训,明确处置切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铁屑、下脚料等边角余料需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建立废料处置办法,确保边角余料处置规范、有序;三是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自查,对于没有边角余料收入的切削加工合同,应核实该合同加工过程中是否有边角余料产生,产生的边角余料是否处置等相关情况。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五、转供水电气未计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2014-2015年向已经与公司脱钩、独立核算的厂办小学、中学、宾馆等转售电力628万元,未计提销项税额。经核实,该公司因财务人员变动,新会计不熟悉业务,少计提转售电力销项税额106.76万元。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通常会消耗大量水、电、气等能源,可能未合理划分用途,导致发生转供行为未计少计增值税销项的税务风险。大型国有企业职工人数较多,在过去通常会有厂办学校等福利机构,但现在往往都已脱钩,独立运营,但这些机构运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气等仍然通过原厂供给,存在转供水、电、气少计销项的风险较大。

(三)防控建议

1.细化水、电、气使用管理,准确核算车间、办公楼、食堂等福利设施以及转供动能耗用数量、金额;

2.完善财务核算交接制度,避免因人员交替等原因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风险。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税务风险防控手册

机械行业-储运环节

一、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未作转出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锻压企业20147月购入一批油漆、螺丝等原材料,总价值2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2016年,企业发现这批材料因管理不善,仓库漏水,所购的油漆已完全挥发,螺丝也大多锈蚀凝结,均已彻底损毁无法再利用。该企业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资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未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

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的,其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三)防控建议畅通仓库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直接的沟通渠道,确保财务部门能准确及时掌握货物损失的具体原因。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应区分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人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要及时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机械行业-资产管理环节

一、应资本化的固定资产改建和大修理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风险

(一)情景再现

2013年,某国有机械制造企业的一台锻压设备因长时间受到蒸汽侵蚀而进行了大修,替换了设备汽缸、操作系统、底座等多个重要部件,共计支出修理费用67万元,达到取得该设备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企业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未对该支出作调整,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改建和机器设备修理时,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导致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防控建议

一是加强对固定资产改建与修理费用支出的管理,准确核算相关费用支出;二是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改建和大修理的计划或审批手续,严格审核相关费用的支出使用;三是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在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历次修理支出等相关情况,便于判断修理支出是否属于大修理范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二、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国有装备制造企业2016年进行设备更新时淘汰了一批机床。该企业的一家外协加工企业因生产需要购买了其中一台机床,成交价格68万元。该企业直接冲减了应付外协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并未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风险描述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企业应区分20081231日以前和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帐,对固定资产运行使用情况、处置情况、处置原因等进行详细记录;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后应及时确认处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三、资产持有期间增值与减值涉税处理不正确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201512月锻压厂房账面价值33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10年,年折旧额33万元,2015年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该厂房增值120万元,20161月企业将A厂房的账面价值调增为 450万元,仍按照10年计提折旧,年折旧额增加12万元,年度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资产持有期间经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生增值或减值,增值部分在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税法上应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明确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区别,厘清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依照会计准则记账,按照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机械行业-其他环节

一、超额列支工资薪金与“三费”调整不足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国有机械制造企业2015年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中共列支职工工资薪金支出3813万元。该企业集团董事会当年实际核定该企业可发放的工资总额为3507万元。企业在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工资薪金支出作纳税调整,同时企业当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调整基数为账列3813万元的工资薪金支出,导致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描述

1.企业未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等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发放工资薪金并且不作纳税调整;

2.超过规定限额而未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的扣除类费用作纳税调整。

(三)防控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企业工资薪酬管理制度,使企业工资、福利等发放规范、有序;二是加强企业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对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支出合理性的审核。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二、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2016年在“会议费”科目下列支多笔支出,合计16.81万元其中部分支出的原始凭证中仅有餐费发票,无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记录。经核实,上述支出实际为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在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可能存在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用、劳保费用、劳务费用等其他费用里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防控建议

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报销的审核,检查其是否有相应的原始凭证,避免将业务招待费列入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严格核算归集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不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国有装备制造企业2015年在营业外支出有如下支出:1.直接向扶贫对象捐赠的扶贫款5万元;2.为对口扶贫村援建支出的26 万元。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上述营业外支出作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的捐赠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公益性捐赠条件,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三)防控建议

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捐赠支出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限额内扣除;对不符合规定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调增。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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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杂货铺
2023/06/21
机械行业前言《机械行业税务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编写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机械行业纳税人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降低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手册》以情景再现方式,回顾近年来行业税收管理中出现的税收风险案例,对其风险形式、风险集聚过程进行分析展现、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供纳税人加强税务内控、防范税收遵从风险的建议。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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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业采购环节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批发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 月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低品位铁精矿1170万元,收到由D 公司代B公司开具的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11月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申报抵扣。(二)风险描述因金属及金属矿产品批发业,在购销时具有特殊性。其上游存在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适用税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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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铁矿石采选业筹建环节一、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未分期抵扣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采选企业201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购买房屋一幢,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在当月认证并抵扣;自建生产车间领用钢材120万元,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自建生产车间购进水泥70万元,运费4.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水泥在当月已全部领用。以上业务均未按规定分期抵扣。(二)风险描述企业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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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前言编写本手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钢铁行业(产业链)纳税人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等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我省的钢铁行业(产业链)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处理和风险防控时,可参考该手册。二、框架内容 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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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