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手册结合了大型百货商超、商业连锁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会计核算方式、内部控制状况,重点考虑行业多发、易发的税收风险点,主要目的是帮助大型百货商超、商业连锁行业的纳税人认识、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依法纳税,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等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控能力。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手册适用于全省大型百货商超、商业连锁行业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涉税事项,进行税务处理和风险防控时可参考该手册。
二、框架内容
本手册包括前言、行业税务风险、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手册编写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框架内容、主要特点。
行业税务风险,主要以大型百货商超、商业连锁行业业务流程为主线,结合行业经营特点、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等因素,通过案例情景再现形式梳理企业如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平销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等企业日常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建议。
特殊事项税务风险,主要阐述了关联交易、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股权转让等特殊涉税事项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及其易发环节,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
三、主要特点
(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具有实用性和全面性。围绕企业经营规律及特点,以企业业务流程为载体,结合管理实际,归集和梳理税收风险,便于使用者清晰地看到每一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收风险。
(二)以案例剖析为指引,具有实践性和参考性。每一个风险点均以案例形式阐述,手册使用人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掌握税收风险。本册中的案例基本都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实际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情景再现和税收剖析,为企业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提供了指引和切入点。
(三)以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每一业务所涉税收风险,编写人员都提出了风险防控建议,以帮助企业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增强企业税务风险防控能力,这也是编写该手册的基本目的。
《手册》中难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望广大使用者提出宝贵的建议或意见,我们将不断对《手册》进行完善,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2017年11月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商超自2013年成立以来,经常大量对外收购水果,如西瓜、柚子、橘子、榴莲、哈密瓜等。其中,绝大部分是直接向当地农业生产者收购,并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少数水果,如榴莲、哈密瓜等是从中间商手中购买,但并未从中间商手中取得发票,仍然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
1.大型商超购进的农产品可能存在高开收购单价,造成在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
2.大型商超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卖方不愿开具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完善采购环节相关制度,严格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对于以现金交易为主,当期购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立即销售的,应当审核交易订单或合同;严格审核购入农产品的品目,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准确开具;严格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注重市场价格与收购价格的对比分析,防止收购费用列入收购金额开具发票。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7 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百货公司除自营部分店铺外,还将部分店铺租赁给其他商户,这些商户大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为了少缴增值税,便要求招租商户在购进货物时索取专票,将购货单位名称开具为该大型百货公司。该公司的做法涉嫌虚开,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风险描述
利用在商场超市挂靠的个体户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业务人员应树立牢固的法制理念,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专用发票开具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应复核取得专用发票的信息是否与交易信息(如货款支付、实物流转、财务核算)一致,拒绝接受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风险防控手册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超市2015年9月账上记载本月被盗商品2.24万元,经查是由于管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两瓶名酒丢失,应由管理人员赔偿1.21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03
其他应收款1.21
贷:库存商品2.24
(二)风险描述
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商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三)防控建议
财务人员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存等业务,确保账实相符;定期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若
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应及时转出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一)情景再现
某市A连锁商超在市内其他县区设立了众多子公司,并实行独立核算。为了控制商品质量,规定由总部统一采购,然后调拨给各子公司用于销售。2016年给子公司B调拨了一批商品,成本价98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B子公司98
贷:库存商品——A总部98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属独立法人,相互之间调拨货物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二)风险描述
母子公司之间调剂、调拨商品用于销售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可能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三)防控建议
财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收发存明细账,同时加强关联企业交易会计处理的学习,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税务风险防控手册
(一)情景再现
某市A超市在市内其他县区设立分公司,并实行总部统一核算。为了控制商品质量,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然后调拨给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2015年7月,A超市给B分支机构调拨了一批货物用于销售,成本价1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B分支机构110
贷:库存商品——总部110
经税务人员核实,该批货物确系移送至B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并由B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和收取款项。因此,A超市调拨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风险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上述所称“用于销售”是指以受货机构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以受货机构名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设立连锁机构的超市在跨县(市)调拨货物用于销售时,存在未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建立或完善跨县市调拨货物的税务内控机制,对于涉及跨县(市)调拨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一)情景再现
税务机关在对某大型超市及下属经营店2012至2014年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风险:
1.将适用于17%税率的商品,如低脂奶、调和油等作13%(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税率处理;
2.将适用于13%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的商品,如枸杞、花生等作零税率处理。经核实,该企业及下属公司2012至2014年,共补缴增值税75.41万元、税收滞纳金26.39万元。
(二)风险描述
大型超市由于经营业务品种多,容易混淆增值税高税率与低税率适用范围,将高税率商品销售额按照低税率计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同时也易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适用范围,将应税商品销售额按照免税商品销售额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复核申报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目录,核对ERP系统中商品代码、销售明细收入等标识的设定,判断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的核算及申报纳税是否准确,是否有扩大或缩小范围,审核销售收入明细账低税率或免税商品是否单独核算,并与纳税申报表核对一致。
此外,企业财务人员还应收集和学习相关税收法规,根据税收政策变动,对ERP系统中商品代码时行及时调整,确保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的核算及申报准确,对于存在疑问的项目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百货公司向入驻的商户提供水电,水电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直接将应收商户的水电费抵减应付商户的货款。2015年该百货公司应收商户水电费合计32.24万元,直接将应付账款和管理费用科目对冲,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商户 32.24
贷:管理费用–电费 32.24
经税务机关核实,该大型百货公司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4.68 万元,缴纳滞纳金0.84万元。
(二)风险描述
大型百货公司向入驻的商户转供水电,由于商户系独立核算和申报纳税的主体,大型百货公司未计提销项税额,将水电费冲抵应付款项,造成少缴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准确核算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完整记录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超市于2016年10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按九八折后的金额销售给消费者,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13.36万元,作为预收款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在持卡人消费时,该超市没有开具卷式发票,而是开具了收银小票。月度终了,该超市财务人员根据开具卷式发票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的部分,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风险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无需开具发票,大型超市可能未及时确认该部分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防控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单用途卡台账,准确记录预收资金明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应根据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超市2014-2015年向供货商收取促销管理费,其中:2014 年金额2402万元,2015年金额2453万元。促销管理费主要由进场费、上架费、刷卡手续费、广告促销费等构成,其中,刷卡手续费具体规定为:油、米类按收入的0.6%收取,酒类按收入的1.2%收取。
税务机关发现,该大型超市收取上述促销管理费均未转出进项税额。经核实,收取的刷卡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额挂钩,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2014年应转出进项税额46.35万元,2015年应转出进项税额87.49万元。
(二)风险描述
大型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管理费未区分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未按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防控建议
财务人员应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促销管理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项目,应根据平销返利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超市与某大型罐头生产企业签订了购销协议,对超过保质期的罐头可以全部退货,但罐头生产企业需要按照退货金额的
10%收取手续费。2015年10月,该超市退回了1500罐过期的产品,合计价值3.18万元,退货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2.86
营业外支出0.32
贷:库存商品3.18
(二)风险描述
大型超市退回商品时,只按照购进成本冲减库存商品,而未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应付账款减少金额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全额冲减退回商品购进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防控建议
定期检查商品出库记录,核实企业有无将购进商品退回供货商情形,如有,应按规定冲减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情景再现
某百货公司设有一个金银珠宝销售柜台,同时也提供加工业务。
2015年7月,甲顾客自带黄金100克,要求打制成一条金项链,并在此百货公司购买了一个玉石的吊坠。百货公司收取玉石吊坠价格 3.99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该百货公司就玉石吊坠销售额申报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于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
(二)风险描述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未按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防控建议
金银珠宝销售柜台应建立带料加工金银首饰台账,并按照企业内控流程传递至财务人员,按照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的学习,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当按照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9 号)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一)情景再现
某百货公司除销售百货商品以外,还从事金银珠宝玉石的销售,为了激励员工们努力工作,公司管理层决定对2016年度8名公司高管每人奖励一只50克9999标准的金项链一条,每条成本1.56万元,同类金项链最高不含税售价1.99万元。该百货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99
贷:库存商品-金项链1.99
(二)风险描述
1.百货公司将金银首饰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奖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同时,还应当关注将金银首饰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情形时,是否按照同类产品最高销售价格计提消费税。
2.百货公司将金银首饰或其他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还应当关注将金银首饰或其他库存商品用于馈赠、赞助、奖励等情形时,是否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3.百货公司将金银首饰或其他库存商品用于馈赠、赞助、奖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时,未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防控建议
定期对库存商品贷方对应科目分析,是否存在实物馈赠、赞助、奖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是否按规定计提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9 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 号)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专卖店是一家以销售金银首饰为主的消费税纳税人。
2016年12月,税务人员对该专卖店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专卖店2014年申报消费税的销售金额为5200多万元,但是该专卖店账上销售收入为6800多万元(不含税),相差约1600多万元。按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来看,对于消费税非应税项目(投资金条和摆件)的销售应该不是很多,通过询问该专卖店珠宝组的组长,了解到投资金条和摆件等消费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只占总销售额的3%左右。
税务人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核实,让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供了商场内全部金银珠宝的所有商品代码,发现该专卖店把部分K金、黄金、镶嵌金等消费税应税项目设置成了零税率。经计算,该专卖店应补缴消费税71.28万元,并交纳滞纳金25.66万元。
(二)风险描述
大型专卖店在销售时,未准确区分消费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准确界定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的范围,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准确计算应缴消费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一)情景再现
A单位为了中秋节给职工发放月饼,从B大型超市购入月饼一批,价值9.80万元。由于购入数量较大,B大型超市直接从仓库发货,没有通过前台收银机,也未在账上进行会计处理和申报缴纳税款。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问题后,责令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按征管法规定给予了罚款处罚。
(二)风险描述
单位客户购买大宗货物,不通过前台收银机付款,直接从仓库提货。大型超市未计销售收入,进而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防控建议
对于单位客户大宗购买,应该准确、完整地将销售入账。一方面,可加大盘点频率,对账实差异要认真分析原因;另一方面,可使用实时财务软件,加强内部控制,当仓库部门发货时可以及时传至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情景再现
某百货公司除了将大部分柜台出租外,还留有一部分柜台自己经营,但是在经营的时候没有单独办理工商登记,这部分柜台的销售收入大部分没有申报,对顾客只是开具收据,对于需要发票的顾客则以百货公司的名义开具。2015年底税务人员检查确认,这部分柜台2014年销售收入合计158万元,确系该百货公司收入,责令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按征管法规定给予了罚款处罚。
(二)风险描述
通过独立设置的收银柜台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应认真学习税法,对故意设置独立收银系统或故意少申报税金的行为,应当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面临的处罚,必须坚决杜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商超在2016年“五一欢乐送”“十一国庆周”“春节大礼包”等活动中采用了折扣销售的方式促进销售商品,规定: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5%等。税务人员在2017年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大型商超2016 年折扣销售后的销售收入为19600万元(不含税),并按此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税务人员检查已开具发票时发现,大部分折扣销售的折扣金额仅仅在发票备注栏中说明,没有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经核实,不符合冲减收入规定的折扣金额为400万元(不含税)。最终,该大型商超补缴增值税68万元,缴纳滞纳金6.12 万元。
(二)风险描述
大型商超在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未按规定将折扣销售的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但仍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对于折扣销售应按照规定将折扣销售的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而不是仅仅是在备注栏内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一)情景再现
A超市在2015年销售收款过程中采用了销售折扣的方式加速回款,规定: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 等。同时,A超市承诺消费者:自购买货物之日起3日内发现货物瑕疵的,可按照购货金额的10%给予销售折让。
税务人员在2017年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超市2016年初始入账销售收入23000万元(不含税),扣除因货物瑕疵给予消费者销售折让金额30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确认销售收入22700万元(不含税)。同时,该超市为加速回款,当年给予消费者销售折扣 200万元(不含税)。2016年该超市按照22500万元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经核实后,该大型商超补缴增值税34万元,缴纳滞纳金11.89 万元。
(二)风险描述
超市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未能准确区分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在申报加纳增值税时,从实际销售收入中错误地扣除了销售折扣金额,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从实际销售收入中只能扣除销售折让的金额,而不能扣除销售折扣的金额。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