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董合规问答汇编三
Q:1.在年报还未披露的前提下,如果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政策,返还公司相关人员部分个税,涉及到公司提供董监高详细工资情况,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吗?还是只要资料提供部门签署保密协议说明用途即可?
2.是否部分人员工资也需要?
A:1.可以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信息还未披露为由暂不提供相关信息。如果政府要求一定要提供,也可以做好保密措施,签署保密协议之类。
2.只要涉及到还未披露的信息的都需要。
业务分类: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深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4-08
Q:假如A公司是上市公司B的控股股东,持股36%,自然人C持有A公司90%股权,故C是B的实际控制人。目前进行协议转让,A把5%的B公司股份转让给C,需要如何披露?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吗?是否还需要实际支付股权对价?
A: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人,虽然是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建议披露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协议转让去中登办理时还需要看完税证明;如果不支付对价,除非是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否则只能遗赠。
业务分类:股权转让
所属板块:深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4-08
Q:关于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情况,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可以不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了,则该事项是否需要单独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还是直接不提取即可?
A:满足条件后直接不提取即可,没有要求单独审议不提取这一事项,除非公司内部有规定。
业务分类: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所属板块:深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4-08
Q:以回购股票为来源的员工持股计划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A:员工持股计划来源是二级市场购买和大宗交易的,不用收取个税。参考推文《你必须掌握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关税务处理知识点》。
业务分类:个人所得税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4-07
Q:公司如果被纳入市级的重点排污名单,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公告?还是在对应报告期的定期报告中的章节说明并披露?
A:在对应章节说明披露即可,不强制披露临时专项公告(若收到行政处罚、子公司停产整改、或缴纳的排污相关税费、罚金金额较大除外),实操中也有公司对定期报告中的情况再进行补充说明的。参考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参考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已失效)
业务分类:信息披露基本规定,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4-06
Q:员工持股计划以回购为来源,存在20%的折价情况下,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A:建议参考推文:你必须掌握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关税务处理知识点。
业务分类:员工持股计划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4-02
Q:1.如果有诉讼和仲裁事项,前期年报诉讼涉案金额写的100万元,后来实际判决和执行是80万元,那么年报诉讼涉及金额需要改成80万元吗?
2.对于年报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若公司签署一份租赁协议,期限五年,五年的总租金超过报告期利润总额10%,但是每年年租金未达到报告期利润总额10%,需要披露在年报中吗?
A:1.若公司未就该事项在前期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可在年报中披露最新情况,写最新的金额,并以注释方式进行说明。
2.
对于重大合同,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是以拟签署合同的总额判断。参考《各板块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规则梳理》。在年度报告中,要求为“为公司带来的损益达到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10%”,即该项租赁事宜(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在当年产生的收益(税前)金额较高,达到了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0%,需要披露。基于此,以当年确认的租金收入及对应成本考量即可。
业务分类: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3-31
Q:上市公司的员工被派到参股公司(参股公司有上市公司高管当董事)当总经理,参股公司给这个员工发津贴是通过参股公司转账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代参股公司发放津贴,这会不会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还是跟这个员工有三年的劳动合同,等于是两边都领工资。是要再跟参股公司签个合同吗?还是做个董事会决议看给他发放多少津贴?
A:该操作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风险,建议参股公司的薪酬直接发给该员工,或者对接专业税务机构进行咨询。
业务分类:关联交易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3-26
Q:对于首发前限售股股东卖股票后要交的增值税,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吗?
A:非个人股东不需代扣代缴。
业务分类:股份限售与解限,增值税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3-26
Q:年报系统中第四节的费用除了销售、管理、财务、研发费用以外,还包括哪些费用?
A:您可以具体和您公司财务沟通下。也有公司将所得税费用一并编入年报费用项中,参考公告《塔牌集团:2020年年度报告》。
参考公告:
业务分类: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3-26
Q:大股东认购可转债,然后出售所得,需要缴税吗?
A:需要。
业务分类:可转债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3-25
Q:1.一般披露的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时的交易税费是否可以算进去?
2.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仅限本人直接持有吗?配偶需要合并吗?
A:1.可以。
2.针对本人,若配偶不是董监高,也没有做承诺,则不受此规则约束。
业务分类:减持规定,回购交易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3-24
Q:年报中需披露董监高2020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如一位副总经理5月份从公司辞职后仍担任其他岗位,那报酬总额写全年的还是担任副总期间的呢?
A:写任期内的即可,如写全年的需注明任期及非高管薪酬部分。
业务分类:信息披露基本规定,高级管理人员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3-23
Q:权益分派自派部分由于某些手续原因没有及时发放,记于应付账款,所得税部分需要及时交纳吗?还是说在发放的时候在代扣代缴?
A:权益分派自派部分一般是年底的时候做税务核算时由公司自行缴纳。
业务分类: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3-23
Q:公司有一笔305万(含税)的关联法人交易。因金额小,达不到审议的标准,那么”获批的交易额度“这个地方怎么填呢?
A:这笔交易可以不用填写,如果审议了的才需要填写。
业务分类:关联交易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3-23
Q:1.持股5%以上股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披露吗?
2.协议转让是按协议签署日期交税,还是按实际股户过户完成后的日期交税?
3.协议转让需要发公告吗?
A:1.不强制,定期报告中涉及的前十大股东写明即可。
2.应按照签署协议日期交税,结算办理时要出具完税证明。先交税再去中登现场办理过户。
3.协议转让5%以上要发权益变动公告。
业务分类:股权转让,融资融券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3-22
Q:研发项目终止,原来资本化的1000万现在转为费用化,对利润的影响是税后还是税前,是按750万还是1000万计算对利润的影响?
A: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现全部转入费用化,按税法规定应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法规:
业务分类:会计准则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3-19
Q:1.上市公司借款给关联的控股子公司,假设利息是10万元。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是15%,控股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是25%,该利息是要按10万元审议吗?还是按整体抵消后对合并利润的净影响审议?
2.如果不是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需要按哪个金额审议?
A:1.如果是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审议标准直接视税前的金额,不抵消。
2.既然是控股子公司,一般是合并报表的。不合并报表的情况,审议标准不需要去考虑税率,看借款协议的合同金额。
业务分类:会计准则,其他税费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3-08
Q:1.某个自然人既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又是董事长,则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股份,是否受董监高身份减持的限制?
2.如果其持股比例不是较高,根据董监高减持比例限制,可能还转让不到5%,是否就不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3.如果减持的是原始股,则溢价部分是否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A:1.受董监高的限制,但协议转让除了窗口期和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其他并无特定限制。
2. 协议转让的起点是5%。
3.减持的是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分类:减持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3-08
Q:关于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报酬”是指报告期实际发放的工资吗?还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工资?
A:按照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界定,即税前报酬总额(其口径应与财务报告附注中关联管理人员薪酬一致)
参考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已失效)
业务分类:内容与格式准则,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3-08
Q:如果2020年10月份子公司业务部门的领导当选了上市公司董事,那么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时,是披露该新任董事2020年全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还是只披露当选董事后的报酬?
A:法规未对此进行明确界定,目前市场上两种做法都有,若填写全年的,可注明任期及非高管薪酬部分。
业务分类: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3-02
Q:1.对于收购的境外标的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有相应规定?
2.收购报告书是否只有持股比例超过30%才需要发,如果是29.99%但是成为控股股东,是否强制发收购报告书?
A:1.境外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相关规定暂不清楚。境内的可参考法规《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2.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没有单独针对控股股东的,但如果他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超过30%,应当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参考法规《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已被修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业务分类: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爬行),要约收购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3-02
Q:董监高的部分薪水是到21年实际发放的,那么年报中董监高的薪酬要填报2020年度实际发放的税前薪酬,还是2020年度应当发放的税前薪酬?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公积金、年金是否要包括公司承担的部分?还是只写个人承担部分?
A:实际发放的报告期内的,参考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等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董监高的前面的金额和后面的财务部分里面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是一致的即可,公积金只看上市公司出的。参考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参考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已失效)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业务分类: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深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3-01
Q:1.一项交易的税费是否算作交易的金额?如赞助的税费,或者竞买土地使用权的税费,是否算作交易金额一并过会?
2.表决权委托后,受托方和委托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从哪些方面判断?
A:1.交易的金额是否含税具体视协议约定的金额是否含税,比如说购买资产。
2.表决权委托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还需要视协议具体是如何约定的,嘉应制药的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同时,一并签署了一致性协议。参考案例《嘉应制药: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长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参考公告:
嘉应制药: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长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业务分类:其他税费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2-24
Q:如果私募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则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什么?
A:参考推文《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扣税详解》。
业务分类: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2-20
Q:关于税收问题,公司前期回购的股份明确表明用于员工持股,比如公司目前股票价格是9元,授予价格是5元每股(5元为公司回购股份的均价),则授予价格5元至目前价格9元涉税吗?如果一年期后,解禁时公司股票价格是12元,需要缴税吗?缴税的基数是按12-9还是12-5?
A:回购做员工持股计划 价格有折扣的情形,其是做成股权激励了,可以按股权激励的方式缴税,但需要与税务局沟通,因目前税务并没有出台回购做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方式,每个地方不一样,建议先沟通不纳税(因没有规定),如果沟通不成,按股权激励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结算公司按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20年修订)》准备材料即可。
参考法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20年修订) (已失效)
业务分类:税收征管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2-19
Q: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需要对外披露吗?
A:具体视对公司是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视情况进行披露。
实践中,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比例,进而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多数公司会选择披露。
业务分类:信息披露基本规定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2-18
Q:关于年报中第五节第十二款:处罚及整改情况,要列非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吗?比如深交所的通报批评。
A:根据年报格式准则,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在报告期内如存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被市场禁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环保、安监、税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
此处,建议公司与已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有权机关的公示信息保持一致。因此,虽通报批评未做强制披露要求,但若公告临时公告已经披露,或交易所网站可以查询,建议披露。实际案例可以在定期报告工具查看其他公司的披露案例,参考下图。
业务分类:年度报告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2-18
Q:1.高送转情形,股东是否需要缴税?
2.送的股到账户就缴税吗?还是转让时才进行缴税?
3.送红股的税款是在股份到账时缴纳还是该部分股份出售时自动扣税?
A:1.是的,送股是利润分配的一种,需要缴税。同时,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公司拟送红股的,应当同时进行现金分红,并保证现金分红的数额能完全满足为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要求。
2.参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扣税详解》,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 参考2
参考法规:
业务分类:其他税费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2-08
Q:实物分红具体是指什么?
A:法规没有明确的解释,一般而言,如公司自己的产品或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按照股东持股数量同比例赠送的实物,属于实物分红。实物赠送会涉及税的问题。可参考南方食品的案例。2013年,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曾经明确,发放实物的对象不包括全体股东,也不来自于税后利润,这些都不满足分红的一般特征。“实物分红”仅是赠与行为。
参考公告:
业务分类: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2-02
Q:1. 关于协议转让的规则,协议转让达到多少标准需要披露?
2.协议转让是否需要全款的资金?还是双方约定金额即可?
3.若股东计划转让名下股份给其配偶,转让的比例是否必须大于5%?转让的实际价格可否为零?
4.如果价格不能低于大宗交易最低限度,是否都需要实际支付全额现金,进行信息披露、办理等事项?
5.是否必须需要有实际的资金划转?
A:1.协议转让一般单笔不低于5%,所以转让双方至少应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协议转让的金额是全款或分期付款,由双方进行约定即可。
3.股东转给其配偶属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划转,不强制要求转让比例必须大于5%。一致行动人直接划转参考《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相互划拉》。
4.是的,价格参考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内大宗交易规定执行。
5.是的,协议金额不可以为零,登记公司办理时需要完税证明。
参考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业务分类:股权转让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1-20
Q:如下图,若上市公司的股东是法人单位(公司)的情形,是否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A: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是某家公司,境内机构自行缴纳税款,不涉及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由境内机构自行联系税务局纳税。
业务分类:企业所得税
所属板块:深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1-20
Q:1.限制性股票的考核解锁与离职人员的回购注销可以一起提交董事会审议吗?有无冲突?例如,拟在2月1日审议一批股权激励考核解锁,而A员工1月30日决定离职,即其实际不能享受考核解锁,届时提交中登时先默认该员工不解锁,办完解除限售业务后,再办理未解锁的回购注销,是否可行?
2.关于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纳税,如果公司进行了权益分派,在回溯授予登记日的股票市价时,是否直接查询股票交易软件上的前复权股价口径?
3.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回购利息一般市场案例都是如何计算其中持有天数的?是否如回购利息的持有天数等于回购日减去授予日?如果法律法规不涉及的情形,一般是否视企业自身的口径去计算即可?
A:1.可行,没有问题的。
2.建议通过发行人通道咨询中登做确认。
3.按照限制性股票草案中约定即可。市场案例可以参考案例《胜利精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更多相关其他公司的公告可以通过易董平台在公告检索中查找。
参考公告:
胜利精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业务分类:回购、缩股,限制性股票,其他税费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1-20
Q:募投资金支出财务入账按含税计算吗?还是不含税的计算?
A:包含税计算的。当时募集资金预计时,是整体募投项目花的资金,募投项目所产生的的税也是其中的一部分的,所以入账时,需要含税。
业务分类:募集资金管理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1-19
Q:年报有关薪酬部分,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及其全体合计金额 。如何取数“税前报酬总额”?是否是财务账上这些人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保险”包括企业给员工缴纳的保险吗?福利费如何取数?如果年终奖于下一年年初发的情形,2020年年报需要统计2019年年终奖吗?
A:年终奖与何时发放没有关系,属于会计处理的问题;董监高薪酬就是约定本年度内发放的,与发放具体时间无关。薪酬计量和范围参考法规《应用指南(2014年)》第二条。
参考法规:
业务分类:年度报告,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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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21-01-19
Q: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发公告吗?
2.董监高大宗交易后需要披露吗?
3.1%以下不涉及1%也不需要预披露吗?
A:1. 高新技术企业是否披露建议考虑如下因素: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如税费减免对利润的影响),量化指标对比9.2.
(2)公司披露惯例。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以往期间披露过高新企业认定或类似公告,建议保持一致。
(3)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从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新取得的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业务资质或认证(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的情况。
(4)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2.如果有预披露的话需要披露进展。没有的话就看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没有导致权益变动、变动1%等情形,如果董监高仅仅是小股东就没有什么要求。
3. 是否需要预披露,需考虑承诺事项、一致行动关系等因素。参考《大宗交易减持是否需要披露呀?》
业务分类:减持预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大宗交易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1-15
Q:公司被评为“XXX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该事项是否需进行公告?
A:法规没有明确要求,不强制要求披露,但如果影响公司损益,比如影响纳税,建议披露一下。
业务分类:信息披露基本规定
所属板块:深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1-12
Q:对子公司的税务处罚是否有要求披露?
A:没有明确的标准,如果处罚较严重,建议按照重大事项披露。参考《受到监管处罚带来的影响和披露要求》
业务分类:受到行政、法律或其他处罚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1-11
Q:如果控股股东无偿赠予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控股股东需要缴纳哪些税?价格激励标准是什么?
A:控股股东不需要缴纳了。员工持股计划纳税的标准没有明确,每个地方不太一样。可以和当地税务局确认缴税标准。
业务分类: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1-11
Q:关于股东减持,其税如何计算?
A:视具体的股份来源和股份性质,建议与财务具体沟通,主要有下面的两个规则要求:第一,法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简称“财税﹝2009﹞167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个人差异化红利所得税:根据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法规: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被修改)
业务分类:股东,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1-01-08
Q:1.2020年1月份做的配套融资是否受减持规定50%年度减持的约束?是否有明文规定?
2.配套融资是定向可转债,是否受50%的限制?
3.作为支付对价获得的股份,解锁后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4.对于获得人而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是否属于定增类型?如果对象是企业呢?
A:1.参考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属于证券管理办法发行前发行的,要遵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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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要求当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可转债不强制。
3.可参考交易所问答《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定增;如果对象是企业,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企业自己结算。
参考法规:
某自然人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限售股份,此部分限售股份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已失效)
业务分类:可转债,融资融券,企业所得税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1-01-04
Q: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什么情况会认定为“未弥补的亏损”?可分配利润为负时,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分配利润”(如下)即可吗?
A:未弥补亏损是税法概念,不完全与未分配利润相同,建议和会计师确认一下。具体的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要求,一般是在审议报告出来后的两个月内。
参考法规:
业务分类: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1-01-04
Q: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和解锁日是否为不同的概念?即公司在办完归属登记之后,激励对象实际仍未解锁,能否将这部分股票卖出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顺序是这样的吗:缴款、归属(上中登登记)、纳税、解锁(员工可卖出股票)?具体解锁时间并不是归属时间,需要公司另行规定吗?
2.若归属完成后,没有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什么时候可以卖股票?是归属登记完成至其名下后,激励对象第二天就能卖出股票吗?
A:1.两者是不一样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解除限售期的说法,除非公司股权激励授股份归属完成后有限售安排的,后续解锁可参考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第四部分办理。
2.是的,一般归属登记完成后,不涉及短线交易、敏感期、重大事项等,可以交易。有限售安排的就参照公司当时的限售要求。
参考法规:
业务分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实施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0-12-29
Q:关于董监高买卖股票的纳税问题有整合吗?比如哪些部分的股票需要纳税?怎么计算?
A:权益分派后减持需要纳税。参考推文《权益分派涉及的个税问题,你都搞清楚了吗?》。
业务分类:个人所得税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0-12-28
Q:下图关于退伍士兵扣减的税收优惠是否要算在政府补助内?
A:不算,该项只是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属于政府补助,但不是所有来源于政府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都是政府补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参考推文《今天来捋捋政府补助》。
业务分类:政府补助
提问时间:2020-12-22
Q:1.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和当地管委会租赁新厂房用于扩大产能,签署一份合同书,内容包含预计投入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厂房租赁方面给予扶持政策等事宜,后续投入比如购买产线,购买设备等,都是一直在进行的,后续也不会再签合同,上市公司应当如何披露?
2.这属于对外投资事项吗?
A:1.一般购买设备和购买产线包含在项目投资的合同中,按照此合同金额(上市公司出资金额)审议,如果没有包含,后续在购买设备和产线时重新将该笔金额过会。
2.是的,还要具体看是否涉及到政府补助,需要和政府还有会计师商量,构成政府补助的标准也需要披露。
业务分类:对外投资,政府补助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0-12-21
Q:怎么计算资产出租产生的净利润?
A:还需要考虑其他费用,净利润=租金收入-成本-其他费用-税费,具体还是和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讨论为准。
业务分类:会计准则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0-12-18
Q:1.协议转让可以先不支付款项吗?深交所和中登需要看资金转账明细吗?
2.做协议转让原始股,需要在哪个时间点报税交税?
A:1.付款安排由双方协议约定即可,并未需要资金转账明细。
2.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时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给结算公司,需要在向结算公司办理过户前缴税。
业务分类:股权转让
所属板块:深交所中小板(原)
提问时间:2020-12-15
Q:1.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合同金额计算还是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往来金额计算?
2.判断今年的管理交易是不是超额度,是不是按照签订的合同金额,不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3.关联交易的金额是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计算?
A:1.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是按照合同金额累计计算,但是实际执行中,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累计计算看是否超过预计额度。
2.根据年报填写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发生额的差异”这一口径,判断是否超额度是以实际发生额来计算。建议与公司监管员确认。
3.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金额,一般该金额都是含税的,如果明确规定了不含税,则需要算上含税的。
参考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已失效)
业务分类:关联交易,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所属板块:上交所主板
提问时间:2020-12-07
Q:公司通过高企认定是否可以不披露?
A:企业通过高新企业认定可视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所得税税率。市场上大部分公司都有披露。
业务分类:信息披露基本规定
所属板块:深交所创业板
提问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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