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认定,三年应付未付账款是否确认收入?
笔者注:目前此事各地口径不一,很多财税专家的观点认为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不应作为应税收入,笔者从实务角度建议按保守口径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具体税务处理建议如下表:
事项 | 序号 | 情形 | 税务处理 (笔者个人观点) |
超过三年以上应付未付 | 1 | 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 | 纳税调增,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纳税调减 |
2 | 不属于第一条情形,且纳税人不能确定对方是否做损失处理的 | 建议纳税调增,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纳税调减 | |
3 | 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 | 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
4 | 企业如果在注销清算时仍有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应作为处置收益并入清算所得 |
经济事项 | 税种 | 涉税问题 | 地区 | 链接 | 执行口径 |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 | 企业所得税 |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认定,三年应付未付账款是否确认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 | 总局问答_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发布日期:2021-11-23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国税发〔2007〕第10号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3年5月26日发布;2023年5月26日实施)废止)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2、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4、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5、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 ||||
北京 |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 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 |||
天津 | 天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 5.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 |||
天津热点问答_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3 1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
河北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 |||
黑龙江 |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四十八)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 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E3rrfF_rpWmCpGqX_E7RxA 问:我企业账上3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要确认其他收入的规定。企业如果在注销清算时仍有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处置收益并入清算所得。 | |||
江苏 | 江苏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 2、企业取得各类未明确需要纳税的收入是否需要计入纳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均需要计入收入总额。“收入以纳税为原则,以不纳税(享受优惠)为例外”。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除有明文规定属于税收优惠(或新税法下的不征税收入)外,都应当照章纳税。这一原则看似简单,其实解决的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即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有收入即可,而纳税人如果想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例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吗?(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超过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补充说明:关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苏所便函[2010]14号中明确的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不包括期间双方仍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形。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超过两年以上未支付确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7号) | 三、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帐款的处理问题。 企业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 ||||
浙江 | 浙江热点问答_2020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 4.问:我单位企业的应付账款现在因各种原因不需要支付了,是否要确认企业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确认企业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 |||
安徽 | 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长期(三年以上)应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f52b213e8dd4d3198f70f90d61eac00 问题名称: 长期(三年以上)应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 留言时间:2020-10-20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长期(三年以上)应付款项确认不付的,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么,有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具体账务处理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福建 |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8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 44.企业无力偿还外债,把欠款列为企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对于在账务上体现有逾期应付未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对等原则,可以比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福建国税业务案例_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福建国税 发布日期:2018-05-04 业务案例: | ||||
河南 |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168问 |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168问18.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云南 | 【2017年汇算清缴】云南国税热点问题汇总(2017年1-9期) | 【2017年汇算清缴】云南国税热点问题汇总(2017年1-9期) 4.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因公司无法偿还,个人股东将此债务予以免除,针对此笔免除的无法偿还的借款,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企业的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 |||
西藏 | 西藏12366知识库_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陕西 | 纳税咨询_长期挂账应付款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 详细信息 标题: 长期挂账应付款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内容: 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会计上未做收入处理,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20800124 提交时间: 2022-08-04 11:04:0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今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08-04 14:32 附 件 | |||
甘肃 |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知识 | 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 |||
大连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 | 十二、关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