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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期挂账应付款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内容:
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会计上未做收入处理,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20800124
提交时间: 2022-08-04 11:04:0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今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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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08-04 14:32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