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组织员工旅游涉税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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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员工旅游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是否属于福利费? | 财政部 答记者问 |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
北京12366网上留言 | 留言时间:2023-05-31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组织员工旅游支出是否属于福利费? 组织员工旅游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组织员工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3-06-07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组织员工旅游支出不属于福利费。员工发生的旅游费用属于企业负担员工个人应负担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笔者咨询问题,官网未公开,截图如下: | |||
12366网上留言_河北_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681b21f10bc47fd977211ec11f43686 问题名称: 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问题一: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题二:组织公司员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3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a9a5cb9b5d0432d94936667185a6f84 问题名称: 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19-12-10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费可以税前扣除吗,账是入职工福利费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12-1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行判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 |||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4dbdb892db4a4993dc2d6b46734282 问题名称: 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4-21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可以做为什么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
河南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
湖北留言平台_员工旅游,如果是针对个别销售业绩突出的人员,公司报销旅游费用,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吗,缴纳个税后,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 员工旅游,如果是针对个别销售业绩突出的人员,公司报销旅游费用,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吗,缴纳个税后,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人:周乐 咨询时间:2023-11-01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11-03 答: | |||
陕西 | 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
宁波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7、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福利费扣除 | 福利费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830bafdd5c545568e8f2fb8e93b2d79 问题名称: 福利费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05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司只组织达到绩效指标的部分员工旅游,该笔旅游支出可否作为福利费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你司组织达到绩效指标的部分员工旅游,并非是为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公司组织旅游发生的旅游费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6b9e4399cf4010ada5be88ef4df6f8 问题名称: 公司组织旅游发生的旅游费 留言时间:2019-12-02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公司组织所有员工旅游,该旅游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是列支为福利费吗?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9db14a32c484b4e89b12fc90e39df91 问题名称: 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留言时间:2019-08-14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 根据市府会议精神,我司在选择优秀员工参加赴台疗养,乘坐邮轮台湾游,请问: 1.我司是否需要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 2.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16 答复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旅游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属于福利性质,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税前列支。 | |||
解答1: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解答2:你司组织达到绩效指标的部分员工旅游,并非是为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江苏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二】 | (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公司组织全体员工旅游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e04a0da3b034b0f958dec529c5b9413 问题名称: 公司组织全体员工旅游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30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公司为提高士气,增强凝聚力统一组织全体员工出去旅游,发生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费、餐费、住宿费等能否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 27、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厦门 | 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 |||
增值税 | 保险公司给予的旅游及实物奖励征收增值税如何处理(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二、关于保险公司给予的旅游及实物奖励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给予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凡属于福利支出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 总局问题解答_雇员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雇员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11-23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北京 | 个人所得税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天津热点问答_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 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发布时间:2022-06-07 1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 |||
河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
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福利性质的集体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08b511af3514596a0f5f4002da7d777 问题名称: 福利性质的集体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留言时间:2020-09-02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公司发生的福利性质的全体员工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非奖励性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03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陕西 |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案例 | 上市公司税讯_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员工团体险、员工旅游费用未扣缴个税等问题(2015-10-14)远大教科430511 一、案情简介 详情链接: | |||
厦门 |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因此,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预扣预缴。 |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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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怎么处理?怎么不能作为福利费?陕西怎么规定?
内容:
【硕士】若水。。。。。(903783998)?2019-09-19?09:08:36 旅游费怎么处理?怎么不能作为福利费?陕西怎么规定?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501568856085149
提交时间: 2019-09-19 09:25:1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09-22 09:25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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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各位,旅游综费发票,大家入福利费,要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吗?
内容:
【总监】海雅-崂山(675532163) 16:22:02 请教各位,旅游综费发票,大家入福利费,要计入工资缴纳个税吗?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6841569399508375
提交时间: 2019-09-25 16:25:1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09-28 16:25
附 件:
宁波
厦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70c739d7f414ddab280586e76243d7b
问题名称:
福利费
留言时间:2019-05-06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现有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旅游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中。所以属于公司组织的丰富企业文化的全体员工旅游到底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呢?另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08
答复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因此,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预扣预缴。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830bafdd5c545568e8f2fb8e93b2d79
问题名称:
福利费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05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司只组织达到绩效指标的部分员工旅游,该笔旅游支出可否作为福利费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你司组织达到绩效指标的部分员工旅游,并非是为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