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企业破产涉税资料汇总(持续更新)
1.关于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清偿顺序问题
1.1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到款项应先清偿本金,还是先清偿利息和违约金?
答:一般情况下应依据《民法典》先冲减有关费用和利息,破产情况下应按比例进行清偿。
就单笔债务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在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并且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法基于公平清偿的考虑,作出了有别于一般清偿顺序的设计。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按以下规则处理。第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序,顺序在先的债权人优先于顺序在后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第二、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清偿。第三、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破产分配中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债权,属同一顺序普通债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不能在普通债权内部根据债权类型确定不同清偿比例。对于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能够足额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照债权额在普通债权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清偿。其他形式的费用,其是否当然作为普通债权,需要根据费用性质进一步研究。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_关于《破产分配中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疑问》的回复
1.2 抵债资产不足偿还本息,在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受偿人(个人)收到抵债资产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处理民间借贷涉税事项时,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本息的,没有明确给付款物抵偿顺序的,应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优先受偿借款利息,出借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法院执行裁定时,如明确了给付款物抵充的是借款本金,出借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未明确建议参考问题1.1按占比确认利息部分缴纳个税。
参考:中国税务报_抵债资产不足偿还本息是否还要纳税_陈飞 景钧_2016年10月14日
2.不动产偿债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