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辉税月I河北省企业所得税执行口径政策问答

2022-05-07
来源:

收入类



序号涉税经济事项税收规定政策依据
1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了受益期限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三年内均匀计入收入。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三条
2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一条
3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二条
4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三条
5关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计价调整问题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格的,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五条
6关于关联方经营收入的处理问题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六条
7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工程保修期较长,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八条
8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一条
9房地产销售企业采取销售时收取高额房款,在一定年限内再逐年返还的方式销售房屋,应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房屋售出时已符合税法规定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应按实际收到的房款确认房屋销售收入,结转相关成本费用。逐年返还的收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年度纳税申报时以收到的房款为本金,按同期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对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二十一条

02


扣除类


序号涉税经济事项税收规定政策依据
1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什么手续才能确认为企业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七条
2企业为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为被置换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提前离岗人员、农村信用社被置换人员凡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七条
3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或《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号)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二条
4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5%计提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条
5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一条
6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二条
7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误餐费或误餐补助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三条
8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四条
9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五条
10关于企业发生事故后抚恤及补偿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条
11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八条
12关于企业租用个人汽车发生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一条
13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四条
14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八条
15小企业会计准则实行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且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如何处理?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出租包装物收入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准则为其它业务收入,而税法没有明确,哪么这部分收入能作为企业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吗?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二十五条
16关于纳税人支付的商业返利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促销产品,对经销商(代理商)采取达到一定销售额度给予利润返还的奖励政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此种商业返利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三条
17关于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一条
18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三条
19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二条
20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集团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五条
21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七条
22金融企业会计上以低于1%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可以按1%的标准提取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金融企业在低于1%的比例范围内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应按会计上实际提取的数额申报扣除,不得按1%的标准再进行纳税调减。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八条
2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应如何计提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应如何确认?

金融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的,应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按以上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贷款,按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金融企业如果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09〕99号第三条中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以金融企业向企业发放贷款年度的上一年数据确认,资产总额按年初年末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二十条
24关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二条
25企业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五条
26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七条
27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

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六条
2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筹办期何时结束?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已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办期结束。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十九条
2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结算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应进行追溯调整。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二十二条

03


资产类


序号涉税经济事项税收规定政策依据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纳税调整问题  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四条
2企业会计估计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六条
3关于纳税人购置资产支付过户费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过户费,应增加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五条
4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四条
5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条
6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九条
7土地使用权摊销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一条

04


损失类


序号涉税经济事项税收规定政策依据
1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确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在申报年度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三条
2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个人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是否可以作为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乡镇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查无下落证明不属于金融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四条
3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打包出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将多笔不良贷款打包出售,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贷款处置方案、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贷款的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五条
4尾矿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的尾矿库,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尾矿库的账面净值确认为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申报扣除损失的尾矿库以后年度又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六条
5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七条
6关于股权投资摊销的税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按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其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其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七条

05


优惠类


序号涉税经济事项税收规定政策依据
1风电企业取得CDM项目所得是否可以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类)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规定,CDM项目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因此风电企业的CDM项目所得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类)所得应分别单独核算,按各自项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八条
2符合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因此企业应将取得的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与优惠项目分别核算,对取得的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凡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十九条
3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期限,是否可以认为2008年度即为获利年度?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授权,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过渡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定。其第一条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对“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应视同为其获利年度自2008年开始计算。比如,某个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设立于2007年3月1日,符合原税法规定的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条件,其2007年度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则其自2008年度起,不论是否获利,都必须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五年优惠期限,并且将2008年作为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第一年,这样该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会在2012年12月31日结束。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二十三条
4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设备名称与2008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名称一样,但性能参数高于目录所列的参数,在优惠目录没有更新前,能否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企业如能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证明该设备属于目录同类设备且较目录设备先进,可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冀国税函〔2013〕161号 第二十四条

06


征管类


序号涉税经济事项税收规定政策依据
1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拍卖公司、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的主营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则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第二十条
2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第十八条
3河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问题详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河北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问题详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0〕120号



阅读62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