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文号: 状态: 有效法规 日期:2007-12-10 源自:国家税务总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造成了征纳双方在征税过程中出现了分歧。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解决这一分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此文件在下发以前,一直是延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些政策不明确,本次新下发的国税发[2005]173号对新的设备和设施作了明确规定,下面就对国税发[2005]173号作一解读。
一、对于涉及到房屋附属设施更换的内部装修行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一些酒店在装修过程中如果涉及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更换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要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此外还有如房屋原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价值为300万元,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更换了中央空调,同时对房屋实行智能化改造,新中央空调价值为350万元,楼宇智能化价值为150万元,则新房屋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就是1200万元(1000-300+350+150)。
二、如果对房屋装修不涉及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仅是内部装饰的一些更新,对于这些装饰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应进行进一步分析。首先,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而房产原值根据(86)财税第字第008号文的规定,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因此,对于不涉及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更换的装修费用,如果征收房产税,应根据这些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来判断,如果这些装修费用根据会计相关规定应计入房产价值就应该最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反之则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