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判定须满足四个条件
文号: undefined 状态: 有效法规 日期:2008-02-12 源自:undefined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于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他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应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增强其核心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与其它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较弱,用相同税率其税收负担肯定较重,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给予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今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并统一适用于居民纳税人。
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才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条件:
一是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又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企业所属行业不同,判定标准也不同;二是企业盈利能力,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标准限制;三是企业从业人数,企业的从业人数在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实际劳动关系的平均或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不得超过标准限制;四是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不得超过认定标准。
一、企业所属行业类型。 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在照顾企业的同时,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也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二、企业年度盈利水平。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不得超过30万元。这里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加大可以扣除项目的金额。当然不适当地增加各项扣除指标,只能是得不偿失且违反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
三、企业从业人数。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属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里的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如属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商业企业等。要是企业从业人数超过限制,也不算小型微利企业,更无法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一认定标准限制,将对处于微利状态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从业人数通常都在100人的上限。
四、企业资产总额。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属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如属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要是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限制,同样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的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资产,它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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