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的问题?(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http://sfcx.neimenggu.chinatax.gov.cn/xjsf/html/zw.html?#/FKka4yQ3ESu9APxXj/fbA==
问:我公司(煤矿)和农民征地时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费等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内政发〔1998〕61号“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的规定,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就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就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