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收益补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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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投资一家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公司,他公司适用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那我公司从他公司收回的投资收益需不需要补税?我公司还涉及哪些税种?谢谢!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的规定,你公司从“他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您在网站上提出的“我公司还涉及哪些税种?”问题描述不详细,无法给您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