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答疑_单位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税款?(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22-04-30
来源:内蒙古政策答疑

单位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税款?(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http://sfcx.neimenggu.chinatax.gov.cn/xjsf/html/zw.html?#clhMZQ+8Z+BGlteBKqcHrg==

问:单位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税款?

答: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按照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直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补发所属期已做过零申报,通过全量更正申报。

会产生滞纳金。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可以按照补发工资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的工资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补发所属期已做过申报,通过全量更正申报。

会产生滞纳金。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单位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按照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后的工资收入直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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