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答疑_养殖场零申报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么?需要的话是怎么交?什么时间交?

2022-04-30
来源:内蒙古政策答疑

养殖场零申报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么?需要的话是怎么交?什么时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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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殖场零申报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么?需要的话是怎么交?什么时间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规定:“一、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和农牧民居住用房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房均征收房产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因此,只有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将自有的房产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才可以免征房产税,其他情况,照章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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