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府财税政策_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_内政字〔2021〕111号

2021-11-11
来源:内蒙古政府财税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文号: 内政字〔2021〕111号 状态: 有效法规 日期:2021-11-11 源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科尔沁区所属企业减免房产税的请示》(通政发〔202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通辽市20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纳房产税合计3885948.13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通辽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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