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贷个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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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房贷个税抵扣
留言时间:2019-01-23
纳税人归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房贷个税抵扣已经填写了一套住房,享受优惠期间如果置换了一套住房那么新置换的住房还是首套利率是否还能享受房贷个税抵扣优惠?是否能享受剩余部分优惠?如果不能,享受优惠期间房子卖掉了,我需要立即删掉房贷个税抵扣信息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2-01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因此纳税人已经享受过一套住房的优惠,所以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