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土地建厂房涉及的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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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租赁土地建厂房涉及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4-07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但目前存在租用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参照其他省市的规定,如果租用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话需将租金并入房产原值,若是租用的集体土地则不需要。目前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租用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但如果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的容积率低于0.5,该公司为逃避缴纳房产税而将部分土地使用税租赁给该公司用于建设厂房,按现有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少缴纳房产税,对于这种情形该如何操作请领导予以确定。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4-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土地租金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