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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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15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向员工租赁汽车签订协议规定每月400元,并每月支付一次;
我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列支,是否需要开具租赁发票?
2、员工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05-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凡个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行为凭发票支付款项时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在上述开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