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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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印花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7-19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用于组织员工年度旅游,这个旅游合同需要按照劳务,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7-19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