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款不征税零税率发票换开应税发票处理方式

2019-07-2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款不征税/零税率发票换开应税发票处理方式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cf90e4a67f445da9c60c25ba665e3f1

问题名称:

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款不征税/零税率发票换开应税发票处理方式

留言时间:2019-07-24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若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房款时已开具了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需换开应税发票。请问收回客户手中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后,是否一定需要对原开具的不征税/零税率发票进行红冲?只收回不作红冲处理是否可以?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7-24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依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冲抵收取预收款时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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