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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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13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销项税额=(收入-地价款-拆迁补偿等)*适用税率)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13
答复内容:
上述情况,支付补偿款及收取物业管理费是两项不同的事项,只是贵司在操作上将支付补偿款给省略了,直接以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
因此,你司应该分别做税务处理。不得以冲减收入的方式不计提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