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租赁房屋取得价外费用开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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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于房地产企业租赁房屋取得价外费用开票事宜
留言时间:2019-09-19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部分写字楼对外出租,由于承租方提前退租,我司没收的租赁押金,以及收取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什么税目和税率?相应应该缴纳哪些税费?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出租方向租入方收入的违约金和不退还的押金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项目的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不动产出租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和开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