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执行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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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请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执行期限是什么?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归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请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执行期限是什么?发给福建省地税局的文件,是否全国范围内执行?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应全国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失效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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