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行业差额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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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人力资源行业差额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4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根据营改增劳务派遣政策(2016第47号)已解读了缴税方式。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税局帮忙解决。
问:关于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开票,不同的项目收入可以分别应用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但同一个项目已选择差额纳税的,此项目全部收入均要实行差额纳税。以下两个例子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例1 我司备案了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收,目前有A、B、C三家客户 ,A、C开票选择了差额开票,B选择了全额开票 ,这种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例2 我司备案了项目-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差额征收,目前有A、B、C三家客户 ,A、C开票选择了差额开票,B选择了全额开票 ,这种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2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果您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备案后适用差额征收的,那么,您单位所有发生的该业务都适用差额征收并进行差额开具发票,是不能按项目或按客户的需求而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