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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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
留言时间:2019-11-05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某房地产企业2014年-2018年无偿提资金给关联企业和合计20亿元,同时对外借款5亿元并支付利息,问:
1、增值税是否视同提供金融服务:
2、无偿提供资金是否按照同期利率调增应税所得额,还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处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