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会资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适用什么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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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利用社会资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适用什么税目
留言时间:2019-11-15
纳税人归属地:广西
问题内容:您好:我企业为广西南宁市一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母公司),在南宁市宾阳县中标了《宾阳县利用社会资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施工项目,工作内容主要有土地平整复垦、农户土地整理补偿,资金由企业自筹,项目完成政府回购。投标是以有资质的母公司中标,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企业在施工地宾阳县成立全资子公司运作该施工工程项目。现已经成立子公司,正在推进项目。问:1、该项目的纳税人应该是谁?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因为投标要求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实际运作实施的是子公司,若子公司为施工方但无资质,违反建筑法;若有资质的母公司施工,施工部分金额要开发票给子公司,这部分施工价款就重复纳税了;2、该项目适用的税目是什么?适用建筑业还是其他?3、该情形下怎么才能不重复纳税?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馈的问题已于2019年11月18日电话与您联系,编号145000000000003599489并为您解答。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