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备案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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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所得税优惠备案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9
纳税人归属地:广西
问题内容: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由于当年度弥补亏损不交所得税以及对政策不了解,因此没有备案。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研究了相关政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由于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取消了备案程序,所以将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了抵免。现税务机关提出需要对该项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补备案,并认定我公司2015年度应享受的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没有备案而不允许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我公司认为相关政策没有限制备案时限,企业在税务机关发现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即可。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请根据上述文件内容,企业符合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不需要进行备案,只需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进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