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补偿款、罚款等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c52978cc9614daa96bb78270690b880
问题名称:
关于违约金、补偿款、罚款等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我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有些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我公司自行维修后找供货商进行索赔及罚款,这种索赔款 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买方向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违约金、补偿款、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天津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