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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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11-2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具体是属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建议联系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其性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