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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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归属地:西藏
问题内容:同事贷款买房,贷款合同写明“本笔贷款适用于第壹套房的房贷贷款政策”(见附件图片),但该房产不是此同事买的第一套房。请问在申报个税时,能否进行专项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14条规定,纳税人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附 件:咨询图片.png
答复机构: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8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989年1月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人民银行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请纳税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纳税人可查看本人及其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对比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03年6月6日(含)之后,人民银行发布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档案对此有记录。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贷款,请纳税人咨询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提供是否为首套贷的查询服务。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银行会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再给予回复,请纳税人耐心等候回复。
因商业银行暂时未能提供查询结果,导致纳税人无法判定“首套贷”住房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在此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扣除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