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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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股权激励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2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公司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例如:公司允许员工出资1万获得持股平台价值10万元的股权),员工在取得持股平台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作为股权激励收入按照工资薪金交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