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广西_购买方发生销货退回后,红字发票及信息表等记账处理?

2019-12-2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购买方发生销货退回后,红字发票及信息表等记账处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ca6d2c2184480a95f3d34c49717421

问题名称:

购买方发生销货退回后,红字发票及信息表等记账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3

纳税人归属地:广西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购买方,2019年11月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9年12月发生销售退回。因专票已经进行抵扣,向销售方开具了红字信息表,请问作为购买方是否需要销售方提供红字负数专票全联次用于入账,还是可以用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复印件连同信息表即可入账?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由购方申请红字信息表,销方凭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并将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方入账。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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