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2020-01-08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f7ad5603ace4172986ddbe8b1a742ac

问题名称:

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留言时间:2020-01-07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出资100万元入伙某合伙企业,一年后该合伙人拟从该合伙企业退出(退伙)或者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并获得200万元退伙款或者转让款。请问:

(1)该投资人入伙或者转让份额时,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2)该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应涉及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复时敬请提供法规依据或列出计算过程,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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