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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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进项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0
纳税人归属地:广西
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房屋中介企业购买电器、礼包等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对象可能是个人、单位。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满足文件25条,并且不在第27条不得抵扣范围,正常认证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