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云南_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02-18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8eb78aa257040f883c4295dd770b78e

问题名称:

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17

纳税人归属地:云南

问题内容: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是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费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若属于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属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则不得扣除。同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土地闲置费在这里不属于罚款,具体也可以咨询您的主管税局。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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