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诉讼费

2020-02-21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诉讼费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18c015186d3486baebc24974a763b0d

问题名称:

诉讼费

留言时间:2020-02-18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1.判决书中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但受理费是原告先交的,法院的收据也开给原告,请问:被告将自已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时,是否凭判决书、银行转账回单及原告出具的收据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将法院开具的案件(工发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的纠纷)起诉受理费收据丢失,请问这一案件受理费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凭什么凭证才能作为扣除项目?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遵照执行。另受理费收据丢失,补办事宜建议咨询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其中(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其中(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诉讼费属于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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