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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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合同主体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2-25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你好,甲乙双方签订的印花税应税合同,执行一段时间后,乙方将原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由丙公司(关联公司)承接,想咨询下,原合同 甲乙双方已缴纳印花税,现签订的这份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乙方变更为丙方),甲、乙、丙三方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2.补充签订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因合同主体已变更,应重新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