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协议补偿款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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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提前终止协议补偿款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8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请问,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对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
附 件:终止协议模板.docx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贵公司提前收回办公楼经营租赁权所支付的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