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电梯的折旧年限

2020-03-12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电梯的折旧年限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4f67e99f1204b4e983ed780b7bcd277

问题名称:

电梯的折旧年限

留言时间:2020-03-1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会计上已作为机械设备单独入账计提折旧的电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它的最低折旧年限应按照什么类别计算呢?是多少年?如果按照房屋建筑的话,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但是实际中电梯的使用寿命是不到20年的。目前能找到的法规依据分别是财税2009年113号文以及房产税中对于房屋建筑的定义,但是找不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麻烦帮忙解答。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电梯属于房屋、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税收上应根据上述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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