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继续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2020-03-26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继续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dfd3cb6de934223a6df2a0fe80d4f90

问题名称:

继续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4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企业购买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取得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需要缴增值税,同时根据140号文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应理解为银行或其他管理人为理财产品的纳税义务人?但解答说持有期间(含到期)的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企业自行申报。对此不太理解,请再次解答。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您所述的企业购买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形,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阅读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