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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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环境保护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30
纳税人归属地:甘肃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物业公司,无自有运营中的锅炉设备,单位有几辆车(汽油)、替客户代收代缴水电费,同时缴纳污水费。请问是否属于应当缴纳环保税的企业?如果是,那如何计算缴纳?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