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合伙企业适用财税〔2018〕54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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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请问下合伙企业适用财税〔2018〕54号吗
留言时间:2020-03-30
纳税人归属地:贵州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新购置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故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相关规定操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