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郑州市公积金的最高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不一致,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以哪个为准

2020-04-02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郑州市公积金的最高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不一致,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以哪个为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210f826fed144fab13674cbb47dc22b

问题名称:

郑州市公积金的最高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不一致,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以哪个为准

留言时间:2020-04-01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1、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963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42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858元。按照郑州市2018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

2、根据豫人社〔2019〕13号,第一条“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3、根据豫人社办[2019]43号,第一条“一、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4、实际工作中,19年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按20242元缴纳,高于人社办[2019]43号中的上限13725元,超额部分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超过范围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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