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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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1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我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入土地成本予以扣除?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属于可扣除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