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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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9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企业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但本年度又按原值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