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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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1
留言时间:2020-05-11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请问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16〕151号)文件的完整内容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三等地区:(14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 四等地区:(9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五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9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二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韦曲街道办、郭杜街道办、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引镇、滦镇、东大、太乙宫、杜曲、斗门、子午、细柳、王曲、鸣犊、马王、黄良、五台、五星、兴隆街道办辖区。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大兆、王莽、高桥、杨庄、魏寨、炮里街道办辖区及其他地区。
5.临潼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 (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骊山街办)和秦陵街办辖区。二等地区: (4元/平方米、年)新丰、代王、斜口、西泉、行者街办辖区。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其他街办和乡镇辖区,非城镇工矿区。
6.高陵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 区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高陵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7.户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园。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沣京工业园区(以工业园区域划分为准)。三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余下镇、庞光镇、草堂镇、五竹镇镇政府所在地。四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石井镇、秦渡镇、大王镇、涝店镇、祖庵镇、蒋村镇、甘河镇、玉蝉镇、天桥镇、渭丰镇、苍游镇镇政府所在地。
8.周至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集贤产业园区、秦岭植物园区、道文化展示区项目规划范围内。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哑柏、终南、尚村、楼观、广济、厚畛子、马召、九峰、富仁、司竹、侯家村、四屯、青化、竹峪、辛家寨、翠峰、陈河、王家河、板房子、骆峪镇镇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
9.蓝田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蓝关街道办、三里镇镇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华胥镇、曳湖镇、安村镇、孟村镇、前卫镇、普化镇、焦岱镇、汤峪镇、小寨镇、玉山镇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厚镇、三官庙镇、九间房镇、灞源镇、蓝桥镇、辋川镇、葛牌镇政府所在地。
二、该文件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征收,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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